“我只是拿公家的錢周轉一下,過幾天就還了,也沒想據為己有,怎么就成犯罪了?”
這是在看守所會見時,當事人最常問的疑惑。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不同,它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其法律紅線同樣觸目驚心。張智勇律師認為,挪用公款罪的辯護,核心在于對“時間、用途、歸還”這三個維度的精準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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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一、用途之辯:營利、非法還是日常?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將挪用公款分為三種情形,入罪門檻大不相同:
進行非法活動(如賭博、吸毒):無論時間長短,只要數額在3萬元以上(根據司法解釋),即構成犯罪。
進行營利活動(如炒股、理財、放貸):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受時間限制。
進行其他活動(如買房、看病、子女上學):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超過三個月未還。
實務策略:
辦案機關往往傾向于從重認定。例如,將“存入銀行生息”認定為“營利活動”。辯護律師必須指出,普通的銀行存款不屬于具有風險性的營利活動,如果此時挪用時間不足3個月,則不構成犯罪!
二、時間之辯:三個月的“生死線”
對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非非法、非營利)的情況,“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在張智勇律師的辯護經驗中,對資金轉出和轉回日期的精確計算至關重要。哪怕是一天的誤差,都可能決定罪與非罪。
三、歸還之辯:案發前的“黃金補救”
“在未被立案前歸還”是挪用公款罪極重要的量刑情節。
根據司法解釋,在案發前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注意,這里講的是“立案前”。如果家屬在察覺風險時,能夠配合引導當事人(在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及時退繳,往往能起到“起死回生”的效果,甚至爭取到緩刑。
結語
挪用公款罪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資金的性質(是否為公款)、挪用的用途、歸還的時間點,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如果您的家人涉及此類問題,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進行精細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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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作為刑辯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兼職碩導,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代理各類刑案500件以上,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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