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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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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婧:大家好,歡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庭的王韶婧,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鳳君法官,參與我們微課程的錄制。歡迎杜庭長。
杜鳳君:王法官好,大家好。今天非常高興,也很榮幸能夠參與上海一中院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
王韶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不僅關涉到提供勞務者生命健康權的救濟與保護,還涉及接受勞務一方用工風險的化解與生存發(fā)展之間的平衡。妥善審理此類案件,需要我們準確厘清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準確判斷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賠償范圍,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和杜庭長準備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探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審理中的幾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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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婧: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從審判實踐來看,我認為需要區(qū)分兩種情形進行探討:一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二是非個人之間,也就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這兩種情形下的歸責原則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杜鳳君:確實如此。歸責原則呢,是這類案件的核心難點。那么民法典第1192條規(guī)定,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這與此前2003 年最高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的雇主無過錯責任有著明顯的變化。
王韶婧:是的,這種轉變體現(xiàn)了立法對不同性質勞務關系的深刻認識。我個人理解,主要是基于以下三點考量:首先,在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多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務雇傭勞務人員,不具有營利性質。最為典型的如家庭雇傭家政人員、家庭教師等,那么此時提供勞務方不是接受勞務方的員工,雙方也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由接受勞務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次,接受勞務方的經(jīng)濟實力和風險負擔能力有限,而且由于并不是用人單位,較難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無過錯責任對于接受勞務一方過于苛刻。再者,實踐中的受害情形較為復雜,需區(qū)分不同的情況,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來認定責任的承擔,更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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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鳳君:的確。第一種情形已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那么對于第二種情形,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時的歸責原則,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呢,認為應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參照民法典第1192條,由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另一種觀點呢,則認為應當參照勞動關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王韶婧:是的,這個問題很有現(xiàn)實意義。民法典第1191條只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那么對于工作人員自身遭受損害的責任承擔,在該條中并沒有明確,但是根據(jù)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探索已經(jīng)形成了傾向性的意見。首先,民法典第1192條不能作為參照適用條款。立法已經(jīng)明確,該條僅針對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不宜擴大解釋或參照適用于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其次,用人單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限于勞動關系,因執(zhí)行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產(chǎn)生的侵權責任都屬于廣義的用人者責任,而用人者責任屬于替代責任。我國替代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其法理基礎在于控制力理論,即用人單位需要對其管理和控制的人和物擔責。用人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有管理、監(jiān)督和控制之力,相較之下,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較為松散、控制力較弱,故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公平。
杜鳳君:我完全贊同。即便法律條文沒有明文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也可以根據(jù)用人單位的管理、危險控制力來認定責任的承擔。那么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就是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這種情形下,雖然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但退休人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同樣接受單位的管理約束和指派。這個時候,如果他在工作中自身遭受損害,那么參照民法典第1191條的立法精神,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這正是基于組織控制力所產(chǎn)生的一種風險分配。
王韶婧:沒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同時,仍然可以依據(jù)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相抵規(guī)則,在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自身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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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鳳君:確實如此。那么除了剛才討論的兩種情形外,我注意到,審判實踐中還存在“商個人”的這樣一種特殊情形。這類主體呢,雖然沒有注冊為商事主體,但是往往長期、穩(wěn)定地雇傭他人從事營利活動并且以此為業(yè)。例如一個人,他雇傭了很多名司機長期為他從事貨物運輸工作,那么其中一名司機在裝卸貨物的過程中不慎摔傷,如果按照第1192條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提供勞務者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呢,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應當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也就是對此類具有持續(xù)性、營利性、組織性特征的“商個人”,根據(jù)他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和收益情況,對他課以更高的安全保護義務和注意標準,寬容對待提供勞務者。
王韶婧:您提到的這種實質重于形式的判斷標準,在個案的考量中確實很關鍵,不能讓不規(guī)范的市場經(jīng)營行為削弱了對提供勞務者的保護。除了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外,實踐中還常常遇到受害人同時起訴發(fā)包人、分包人承擔責任的情況。對此新的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刪除了原本11條關于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也需要我們進一步厘清。
杜鳳君:是的。民法典第178條有規(guī)定,連帶責任的成立必須法定或者約定。那么根據(jù)我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103條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將生產(chǎn)經(jīng)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chǎn)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fā)生生產(chǎn)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這個條款的內(nèi)容與2003年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第2款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是否屬于生產(chǎn)安全事故,個人認為,還是應當由行政主管部門來判斷和認定。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生產(chǎn)安全事故情形,可以援引安全生產(chǎn)法的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認定發(fā)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對于一般的傷害事故,我認為應當回歸到民法典第1193條、民法典侵權編司法解釋一第18條關于定作人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上,也就是發(fā)包人、分包人作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選任的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韶婧:確實。實踐中一定要注意,不能在缺乏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裁量適用連帶責任,避免連帶責任的濫用給責任人造成過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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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婧:除了歸責原則以外,在該類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對相關主體過錯的審查也是確定責任承擔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能否請您結合審判實踐,談一談接受勞務方、發(fā)包人、分包人等存在哪些過錯類型?審判實務中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進行審查?
杜鳳君:好的。我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審查:
? 第一是資質條件方面,也就是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那么根據(jù)建筑法第13條、安全生產(chǎn)法第20條等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施工、危險作業(yè)等特定行業(yè),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實踐中,違法發(fā)包、轉包的情形屢見不鮮。比如個人通過掛靠、轉包等方式承接工程后再雇傭勞務人員,那么因為個人本來就不具備相應的合法資質,所以他本身就是過錯方。
? 第二是管理制度與現(xiàn)場監(jiān)督方面。對于個人接受勞務者,那么我們主要審查他是否對作業(yè)現(xiàn)場進行了合理的監(jiān)督與協(xié)調;對于發(fā)包分包單位而言,那么需要審查他是否對承包方的施工現(xiàn)場有必要的安全監(jiān)督制度或者檢查,否則很可能構成定作、指示方面的過錯。
? 第三是培訓指導與風險告知方面。這個對個人接受勞務方而言,需要審查他是否就勞務內(nèi)容的特定風險向提供勞務方進行了必要的告知;根據(jù)安全生產(chǎn)法第28條,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對于發(fā)包分包和用人單位而言,應當審查他們是否對操作規(guī)范、安全規(guī)程進行了相關的培訓或者技術交底。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現(xiàn)場工人需要拆除裝有易燃氣體的設備,單位既沒有對他進行技能培訓,也沒有安排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指導,導致這名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引發(fā)燃爆被燒傷。這種培訓與監(jiān)督的缺失是判斷相關主體過錯的關鍵,那么即使在無過錯責任下,也是衡量受害方自身過失大小的一個重要依據(jù)。
? 第四是設備與環(huán)境安全方面,這是對所有主體的共性要求。依據(j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和環(huán)境。在審查的時候,需要注意設備是否定期檢修保養(yǎng),作業(yè)環(huán)境是否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等等。
? 第五個方面是防護措施方面,也就是針對工作環(huán)境可以預見的固有風險,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來避免危險的發(fā)生。那么這一點就要求接受勞務方對作業(yè)風險有預判和防范。例如在一起提供勞務方高空墜落死亡的案件中,接受勞務方?jīng)]有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孔洞處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工人在沒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繩等防護措施情況下貿(mào)然作業(yè),不慎墜落死亡。審查的時候,我們可以結合行業(yè)標準操作規(guī)程等等來判斷是否盡到了與風險程度相適應的防護義務。
那么以上5個方面的過錯類型,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是相互交織的,所以我們還是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判斷各方的過錯,以及和損害后果之間的一個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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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婧:除此之外,提供勞務者自身的注意義務也不容忽視。提供勞務者在從事勞務活動過程中對行為方式的錯誤選擇、對勞動安全條件的放棄或者是漠視、對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了一般標準等情形,都應當認定其自身是有過錯的。如果提供勞務者已經(jīng)盡到了一般人通常情況下應盡的注意義務,那么就不能認定他具有過錯而減輕接受勞務方的責任。在不同類型的勞務作業(yè)當中,上述義務的內(nèi)容和體現(xiàn)方式并不完全一致,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來加以認定。
杜鳳君:是的。以上歸納梳理,還是要在個案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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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鳳君:下面我們來談談提供勞務方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損害時的責任承擔與權利救濟問題。那么民法典第1192條第2款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您對實踐中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條文怎么看呢?
王韶婧:我的理解是要把握三個核心點:
? 一是在性質上,接受勞務方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并非賠償責任,是在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范圍內(nèi)的適當補償。這一條也是民法典公平責任的具體適用,意味著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受益情況、損害程度、經(jīng)濟能力等,裁量補償?shù)慕痤~。
? 二是在程序上,法律賦予了受害人選擇權,在接受勞務一方的補償責任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并無先后順序之分,受害人可以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接受勞務一方與第三人。
? 三是接受勞務方實際承擔了補償責任之后,獲得了對終局責任方,也就是第三人的追償權。
杜鳳君:我非常贊同您的分析。這種制度設計具有非常強的現(xiàn)實意義。很多的提供勞務者所遭受的往往是傷殘或者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多數(shù)權利人訴訟能力也不高,允許他們向賠付能力更強或者舉證更為便利的一方先行主張賠償或補償,能夠更有效的保證他的權益得到及時的救濟。
王韶婧:是的。從救濟程序上講,如果受害人僅起訴第三人,但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shù)那闆r下,那么可以繼續(xù)起訴接受勞務方主張補償;但是提供勞務者自身對損害發(fā)生也存在過錯的情況,需要扣除其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當受害人同時起訴接受勞務方和第三人的時候,第三人應當根據(jù)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在應負擔的補償比例范圍內(nèi)與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杜鳳君:我補充一點。我認為還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民法典第1192條第2款的前提是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者自身損害是沒有過錯的,那么在接受勞務方的過錯與第三人侵權行為并存的情形下,接受勞務方需要承擔的是基于自己過錯比例的侵權責任而不是補償責任。
王韶婧:以上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的情形,那么在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況下,提供勞務方因第三人侵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又有什么不同呢?
杜鳳君: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遭受第三人侵害,這里的第三人需要明確界定,是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不包括用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那么前面我們也談到過,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組織管理的職責,所以它的責任也會更重。所以,在受害人只起訴了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主流觀點認為不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192條的補償責任歸責,應當參照勞動關系下的處理原則來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后,同樣有權向實施侵權的第三人來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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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婧:那么總結一下,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無過錯時,僅僅承擔補償責任;而在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舉個例子,如果某家公司清潔工甲清掃路面時被乙駕駛的小汽車撞傷,那么交警部門認定了乙負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時候第三人乙為直接的侵權人,受傷的甲可以直接向乙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甲選擇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那么用人單位應就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先行向甲賠付,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p>
剛剛我和杜庭圍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接受勞務方的過錯類型與審查要點、第三人致害情形下的責任承擔與權利救濟等三個方面進行了交流,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識。總而言之,通過這類案件的審理,要充分發(fā)揮引導接受勞務方規(guī)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完善勞動保護措施的作用,強化防范勞務受害事故發(fā)生的導向作用。
非常感謝杜庭的分享。
杜鳳君:感謝王法官,再次感謝上海一中院的邀請。今后呢也希望我們兩家法院能夠有更多的溝通交流和合作。
王韶婧:好的,今天的微課程到此結束,再見。
杜鳳君: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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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拍攝、剪輯:王少君
值班編輯:卜玉 唐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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