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趙喜提一樁突如其來的串通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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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難在于控告立案難,立案后辯護難。一個案件的發生就像一顆蒲公英的種子,不知道會落在哪里,也不知道啥時候就能生根發芽。
看似有規律可循的人類規則,卻又那么飄忽不定。
最近的一起串通投標罪案件確實讓人有這么深刻的感觸。
一個必須建設的項目,因為資金、利潤以及工作難度等原因,無人愿意承接。采取招投標方式也困難重重,于是就找到了老趙。
老趙接手前被要求走一個招標程序,但考慮到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就一切簡化,經過“招標人”商定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而且指定讓老趙自己找兩家公司,走一個過場就進場施工。
一切都挺順利,但卡在工程款結算環節。因為工程款結算問題,老趙跟“招標人”鬧翻了。
迫不得已啟動民事程序,判決、上訴,維持、執行。
而且最終老趙也拿到了工程款。
但是,工程款還沒暖熱乎,老趙就被傳喚了——涉嫌串通投標罪。
一審、二審,都認定老趙構成串通投標罪。老趙含淚申訴,要為自己洗去冤屈。
從人生角度看,確實很多突如其來的人和事,不能預測。但是,在人類制定的法律規定面前,好像一切應當被預測。這是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讓人預測自己的行為。反之,一切依舊是無序的,依舊是叢林社會。就像霍布斯講的,人們究竟愿意生活在恐懼和傷害不可預測的叢林中,還是愿意生活在恐懼或者傷害相對確切的社會中呢?
經過反復驗證,人們聰明地選擇了后者。本意是這種明智的選擇能夠減少傷害。但這種不期而遇、突如其來的傷害來得更少一些。
在我們選擇的文明社會中,愿那些恐懼和傷害來得可以預測和有根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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