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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建國與王秀芳夫婦年近六旬時,為改善居住條件,決定置換住房。
2006年,他們通過中介甲公司,將自己名下一套老房(即二號房屋)出售,所得30萬元用于購買位于豐臺的一套三居室(即一號房屋)。
因當時政策或貸款便利考慮,房屋以女兒林婷名義簽約并登記。
林建國夫婦支付了部分房款,并長期居住在一號房屋內,承擔物業、供暖等費用。
2019年,林婷突發疾病去世,其丈夫張強與兒子張浩成為法定繼承人。
林建國夫婦隨即起訴,主張:
一號房屋系借用女兒名義購買,雙方存在口頭借名協議;
全部購房款由其支付,女兒僅代持;
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由女婿、外孫配合過戶。
張強父子辯稱:
無任何借名合意證據;
房屋登記在林婷名下,且她曾辦理24萬元銀行貸款用于購房;
父母出資應視為對女兒夫妻的贈與;
林婷生前還出售了另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椿樹園房屋)用于還貸,說明其是真實產權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建國、王秀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雖有部分出資及長期居住事實,但無法證明存在借名合意,房屋仍屬林婷遺產。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判斷是否成立借名買房,必須綜合考察合意、出資、使用、產權登記四大要素。本案中:
缺乏借名合意的關鍵證據:
原告僅憑“口頭約定”,無書面協議、錄音、第三方見證,亦無任何家庭成員事前確認;
出資鏈條不完整:
雖有30萬元來自老房出售款,但總房款59.5萬元,差額部分原告稱“現金支付”,卻無轉賬記錄;
銀行貸款24萬元直接劃入賣方賬戶,由林婷作為借款人簽署合同,且后續由其名下房產售出還款;
產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2006年即登記在林婷名下,十余年未提出異議,不符合借名人積極主張權利的特征;
居住不等于所有權:
父母長期居住在子女名下房屋,在中國家庭中極為常見,不能反推產權歸屬;
家庭關系削弱借名合理性:
原告僅有林婷一個女兒,為其購房改善居住、便于照料,更符合贈與或家庭內部安排的常理。
法院強調:
“親屬間資金往來復雜,僅憑出資和居住,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效力。
主張借名買房,必須證明雙方有明確的‘代持’合意。”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親情信任代替法律形式”導致確權失敗的教訓,三大警示:
“只有一個孩子”不是借名的理由,反而是贈與的佐證:
法院認為,父母為獨生子女購房,通常出于關愛,而非隱藏產權;
貸款以子女名義辦理,極大削弱借名主張:
若子女作為借款人簽署抵押合同,且用其名下資產還款,法院傾向認定其為真實權利人;
現金支付+親戚證言=舉證薄弱:
大額購房款若無銀行流水,僅靠親屬證言,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
? 建議:
若確需借名,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由其他繼承人知情;
所有款項通過本人賬戶轉賬,備注“購房款”;
最穩妥方式:父母生前完成贈與或遺囑安排,避免身后糾紛。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親屬間借名買房、繼承確權等高風險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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