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了代駕就萬事大吉?”1月14日下午,經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市民羅某因醉駕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他的經歷給心存僥幸者敲響了警鐘。
2025年12月10日7時許,羅某在外出前預約了代駕服務。等候期間,他自行進入停車場將車輛啟動后駛向出口。正當其準備將車輛移交代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檢測,羅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23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案件移送至烏市沙區檢察院后,辦案檢察官發現,羅某曾于2024年3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卻未能吸取教訓。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羅某雖已預約代駕,但其在醉酒狀態下啟動車輛并行駛,已構成犯罪。鑒于其預約行為,情節上可酌情考量;然而,其曾因酒駕受罰的經歷,依法應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評價。最終,法院綜合上述情節,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不少司機錯誤認為“在停車場挪車”“短距離行駛”不算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停車場屬于“道路”范疇,醉酒后只要啟動車輛并產生位移,即構成危險駕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也明確規定,曾因酒駕受過處罰的,再次醉駕將面臨從重處罰。
“‘喝酒不開車’沒有任何例外情形,叫代駕更要做到全程不碰方向盤,切勿心存僥幸認為短距離、低速度就不會被查,跨越法律底線,只會‘代駕在旁,刑責難逃’。”該檢察官說。
來源 : 石榴云/新疆法治報、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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