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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的,如何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如何定罪處罰?
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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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又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財物行為的定性,應從行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意識方面區分盜竊與詐騙。
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詐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財物的,就應當認定為盜竊。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盜竊行為只是輔助手段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
在信息網絡情形下,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上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資竊罪定罪處罰。而行為人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為支付貨款點擊付款鏈接而獲取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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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如何定罪處罰?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解釋》(法釋〔2000〕12號,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第九條明確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如何定罪處罰?
對此,《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七條明確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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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規定,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滎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滎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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