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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贛司罰字〔2025〕5號
當事人:王某東,男,身份證號碼***************,上海市XX(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3601201310XXXXXX。
2025年8月29日,本機關收到南昌市司法局轉來的案件線索。經初步核查,本機關于2025年9月3日對王某東在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5年3月1日凌晨1時許,王某東進入其繼女劉**(未成年人)房間,趁劉**熟睡之際,對其進行猥褻。當日,王某東被抓獲歸案。3月2日,王某東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7月25日,王某東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現判決已生效。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和材料有: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5)贛0191刑初260號”;本機關對王某東所作調查筆錄;聽證材料(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放棄聽證聲明);王某東身份信息及律師執業信息材料等。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本機關于2025年9月26日向王某東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10月9日,收到王某東寄送的《放棄聽證權利聲明》。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王某東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吊銷王某東律師執業證書(執業證號13601201310XXXXXX)。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西省司法廳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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