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對闖入被害人尚未實際入住的出租房并“以借為名”劫取財物行為的定性
——趙某榮搶劫案
入庫編號:2026-05-1-220-001 / 刑事 / 搶劫罪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滬01刑終32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1.10 / 修改日期:2026.01.12
裁判要旨
1. 行為人無償還能力,采取足以壓制素不相識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盡管事后行為人向被害人聲稱系“借款”,并承諾歸還的,仍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入戶搶劫”中“戶”應當從“場所特征”“功能特征”兩個維度判斷,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其中,對于“供他人家庭生活”應作實質判斷,即案發場所需實際存在著家庭生活,對于客觀上雖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設施,但尚未實際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中的“戶”。
關鍵詞
刑事 搶劫罪 未入住房屋 強迫借貸 入戶搶劫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15時許,被告人趙某榮因失業無經濟來源,遂至上海市閔行區某貝殼公寓內,尾隨至被害人崔某租賃的房間(案發當日崔某尚未入住)門口,乘崔某開門之機迅速闖入,以言語威脅、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劫得崔某通過網絡貸款所得的人民幣28000元(幣種下同)。在房間內實施搶劫期間,趙某榮稱其系向崔某“借錢”,并將真實身份告知崔某,還配合錄制了同意分期還款的視頻。
另查明,崔某租賃的房間內除出租方配備的電器家具外,無其他物品,且尚未通電,案發當日崔某系到公寓附近面試,為存放隨身物品而臨時進入該房間。被告人趙某榮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還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3)滬0112刑初199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趙某榮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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