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區難辦房產證引發的居委會主任職務犯罪案又有后續進展:一審法院判決后,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日前,案件在河北唐山市豐南區法院重審一審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后上訴 二審發回重審
被告人董某山自2004年1月起,先后擔任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二街居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等職務,于2023年2月被豐南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7月,豐南區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董某山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判決后,董某山提出上訴,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應改判無罪,并指出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問題。豐南區檢察院亦提出抗訴。2025年1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豐南區法院重新審判。
重審開庭:證據與債務關系成爭議核心
時隔近一年,該案在豐南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庭審中,豐南區檢察院仍指控董某山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董某山的辯護人則提出,董某山及其家人與二街居委會、開發商奧凱公司及負責人裴某禎之間存在大量墊資、資金拆借等債權債務關系,且尚未最終結算。辯護人認為,截取任何單一時間段的資金往來作為犯罪證據是不恰當的。
針對檢方指控董某山利用“星河灣小區”平改樓項目職務便利,以墊付拆遷清墟費用為由,指使報賬員劉某艷開具150萬元轉賬支票用于家庭消費,董某山辯稱,該筆款項是居委會歸還其家庭的舊債。他陳述,2009年1月居委會曾向其家庭借款150萬元用于發放村民福利,這是還款的一部分。此外,星河灣小區的拆平清墟工作由其與弟弟完成,相關費用居委會亦應支付。董某山稱,截至目前,二街居委會尚欠其90萬元借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指控被辯方逐條反駁
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指控中,檢方列舉了三起事實。
其中一起指控稱,2010年底星河灣小區項目完工后,奧凱公司裴某禎與董某山口頭約定由居委會協助向返遷居民收取超占房款等費用,但董某山遲遲未交付。為催促此事,2015年4月裴某禎以資金緊張為由向董某山借款500萬元,董某山趁機提出由其子出借并要求月息5%。
辯護人反駁稱,根據書證及證人證言,代收款行為發生在2016、2017年,是裴某禎無力償還500萬元借款后,委托董家收取相關款項以抵債,不存在2010年收取了該款項不交付的說法。同時,多項書證顯示,用于抵債的兩套底商產權始終登記在奧凱公司名下并由其控制,董家是在2017年借款難以收回的情況下,才與裴某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辯護人還指出,月息5%的指控與書證及實際結算金額不符。
另兩起指控涉及董某山的大哥被指向開發商要房未付款,以及村民王某委托代交的50萬元首付款被董某山扣留30萬元。
對此,董某山辯稱其與大哥關系不和,多年不來往,不可能指示其買房不付款,其大哥董某軍也做出證言明確表示與此事無關。關于王某的50萬元,董某山表示自己未經手,是會計劉某艷收取,部分錢款已用于支付開發商拖欠的工程款。
對于檢方指控董某山擅自出售集體資產并將款項轉給裴某禎使用,董某山回應稱:出售行為系集體決定,有村民代表大會記錄為證;其對劉某艷轉賬100萬元給裴某禎一事并不知情。
關鍵證人證言被指矛盾
庭審中,辯護人表示,本案關鍵證人(報賬員劉某艷和開發商裴某禎)的證言存在嚴重矛盾。例如,對于劉某艷轉賬100萬元給裴某禎的行為,劉某艷稱系董某山帶領裴某禎前來借款,但董某山和裴某禎均予以否認。
辯護人進一步提出,部分證人詢問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重大差異,涉嫌偽造,并據此向法院申請調取、復制全部相關錄音錄像,同時申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但合議庭未準許上述申請。
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判。
案件背景:多年難辦房產證引發關注
另據此前報道:此案源于“星河灣小區”業主十余年拿不到房產證引發。該小區建于2009年,為原二街居委會平改項目。
開發商奧凱房地產公司曾稱,辦證難是由于居委會拒絕提供必要資料且與董某山溝通不暢所致。但董某山方面及部分書證顯示,居委會早已移交材料,根本原因在于開發商挪用了業主繳納的契稅和維修基金,導致無力辦理相關手續。
有證人在律師調查取證時反映,此事曾引起唐山市有關領導關注,要求嚴查并追究開發商責任。董某山在法庭上也強調,房產證問題系開發商裴某禎等人挪用資金導致,與自己無關。截至2024至2025年底,政府已介入先行解決部分辦證事宜,但因開發商未繳清稅費,房屋過戶仍受阻,居民繼續通過渠道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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