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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年輕人結伴野外探險,
當地村民自告奮勇為其帶路,
不料途中意外死亡,
家屬和探險隊員就賠償事宜爭執不下。
近日,桑植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侵權案件。

2025年2月9日,七名戶外活動愛好者相約前往當地一天然溶洞探險,聯系村書記及村民黃某帶路,陳某自發跟隨。12時許,穿戴專業裝備的七名探險隊員等進入洞穴到達一處洞廳,后村書記、黃某返回洞口,陳某則獨自繼續深入洞穴。13時許,探險隊員發現從洞穴高處跌落的陳某已無生命體征,經救援將陳某尸體運出。
陳某親屬認為七名探險隊員作為探險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對陳某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身亡,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訴至法院,要求七名探險隊員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余萬元。
七名探險隊員提出案涉天然溶洞不屬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此次探險亦非群體性活動。本案系陳某自身過錯所致的意外事件,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參加人數較多的活動。案涉活動僅系一群戶外運動愛好者自發相約結伴進行的野外探險,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群眾性活動。陳某自發跟隨探險隊參與帶路,探險隊員未明確拒絕,應視為對陳某提供帶路幫工行為的默認,案由應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充分預見進入天然溶洞具有極高的危險性,明知自己沒有探險裝備、技能及經驗,以其系當地村民熟悉情況主動帶路并一起進洞。在村書記、黃某結束帶路返回洞口時輕信不會發生危險獨自從洞廳繼續深入洞內,對自身安全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從而意外死亡,其具有重大過失,從而確定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探險隊員具備較豐富的野外活動經驗,知曉陳某無探險裝備及技能仍默認其進洞帶路,未及時要求陳某同另外二人返回洞口,在不能為陳某提供專業裝備的情況下未有效勸阻其繼續深入洞內,酌定探險隊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30%賠償責任即52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侵權以及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均有明確規定。作為幫工人須量力而行,充分評估自身能力和周圍環境風險,在幫工行為結束后及時退出危險區域,勿因獵奇心理而忽視安全問題。作為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須對幫工人傷亡擔責。因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使被幫工人受益,在高風險幫工活動中,被幫工人應及時、明確地拒絕幫工。若接受幫工,需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充滿危險性的幫工環境中,即使幫工行為結束,被幫工人亦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幫工人安全退出。
此外,若探險隊員在自發相約的探險活動中發生意外,則可能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進行處理。
法官在此提醒,戶外探險新鮮刺激,受到廣大年輕群體的青睞,探險者通過追求挑戰和自然的“詩與遠方”,釋放生活壓力。無論是探險活動的參與者還是幫工人,均有必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做好事中安全保障。只有將風險意識內化為戶外文化的一部分,才能真正安全抵達心中的“遠方”,讓探險成為可持續的美好體驗,而非悲劇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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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風景一路歌
來源:桑植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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