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不再成為校園欺凌的擋箭牌。
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多次引發公眾討論。內蒙古女生遭同學毆打13次確診精神分裂,校方否認霸凌,打人者僅被處以15天的拘留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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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目前被確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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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萬載一男孩遭29人輪流掌摑,6人被行拘但因未滿16歲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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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里,八九個同齡人輪流扇耳光、踢腿,被毆打的男孩跪地求饒后,換來的是更密集的拳打腳踢。
過去,校園欺凌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制,導致處置標準不統一、公權力介入不明確。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樣區分同學之間的正常打鬧和校園欺凌,是許多家長十分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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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有的比如說初中生高中生霸凌,或者就還導致了他的同學死亡等等的案例,還是比較慘烈的。所以我覺得這些小孩,也還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就他受到處罰,我是很贊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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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果是正常打鬧的話就是可以理解,但是這個政策出了就是會抵制很多的校園霸凌或者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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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最核心的變化之一,就是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賦予了公安機關介入的權利,打破了校園欺凌是“內部事”的舊認知。那么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
云南大滇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尹德周:“校園欺欺凌主要是指學生之間一方通過語言暴力、肢體、網絡等手段對另一方實施侵害的行為。常見的就是比如說毆打、辱罵和網絡誹謗,甚至人際關系孤立這些,都是屬于校園欺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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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個別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未受到實質懲處,助長其僥幸與囂張心理,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慣例,加大了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懲戒力度。
云南大滇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尹德周:“這次新法修訂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將行政拘留的年齡更具體化,以前未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校園欺凌的行為,是一律不進行行政拘留的。這次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如果實施的校園欺凌行為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就可以對他進行了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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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學校是治理校園欺凌的重要一環。但在現實中,一些學校在處理欺凌事件時常常陷入“管重了怕擔責、管輕了沒效果”的兩難。面對校園欺凌,校方應嚴格履行哪些職責?
云南大滇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尹德周:“舊法對校園追責這塊責任模糊,就導致發生校園欺凌的時候,學校經常不及時主動的上報相關的部門。這次新法就進一步規定了如果學校發現校園欺凌的行為后,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及時采取預防的措施。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報告義務,公安機關要責令其改正行為,同時公安機關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學校領導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處分。”
來源:8099999《街頭巷尾》
部分整理自新華網思客
記者:馬春燕 攝像:陳昆
編輯:李瑩娜
編審:李菁
終審: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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