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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7年,劉建國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住房(即一號房屋),該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已購公房。
因當時劉建國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經與朋友陳文華協商,決定借用其女兒陳雪的名義購房。
2017年6月30日,劉建國與原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價22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200萬元,尾款20萬元于過戶時結清。
所有購房款均由劉建國實際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劉建國及其女兒劉婷居住使用。
2021年,劉婷取得北京市購房資格。同年6月3日,在劉建國安排下,陳雪與原房主簽署網簽合同,將一號房屋登記至陳雪名下。
劉建國當場繳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全部稅費,并持有房產證、稅票、付款憑證等全部原始文件。
陳雪自認未出資、未參與交易、未實際使用房屋。
此后,劉建國要求陳雪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女兒劉婷名下,遭拒。陳雪母女辯稱:
借名買房規避限購政策,應屬無效;
網簽合同非真實意思表示;
劉婷與房屋無直接關系,主體不適格。
劉建國父女遂起訴,請求判令陳雪協助過戶至劉婷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雪于7日內協助劉婷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及能否履行”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劉建國實際支付全部購房款及稅費;
房屋自交付起由其家庭占有使用;
陳雪未出資、未參與、未主張權利;
雙方雖無書面協議,但行為足以證明存在借名合意。
借名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一號房屋雖按經濟適用房管理,但已滿五年并可上市交易;
借名目的僅為解決暫時性購房資格問題,非惡意規避保障房政策;
交易未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應認定有效。
現具備履行條件,出名人應履行過戶義務
劉婷已取得購房資格,符合北京市限購政策;
房屋無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
劉建國作為借名人,有權指定將房屋過戶至其具備資格的近親屬名下。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因限購借名買房 + 后續具備資格 + 起訴過戶”提供了重要操作指引:
借名買房未必無效,關鍵看房屋性質與交易時點
已滿五年、可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或“按經適房管理”房屋,借名購買通常不被認定為無效,尤其當出資、占有、控制等事實清晰時。
即使無書面協議,行為可推定合意
全額出資 + 實際占有 + 持有全部證件 + 名義人長期不主張權利,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法院可據此認定借名關系。
可指定具備資格的第三人作為過戶對象
出資人自身若仍無資格,但其子女、配偶等近親屬已具備,可請求將房屋直接過戶至其名下,無需先過戶給自己。
提示:借名買房風險雖高,但在事實清楚、政策允許、及時主張的情況下,仍有較大勝訴可能。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資格受限購房及房屋確權糾紛,擅長通過出資、占有等證據實現勝訴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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