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則醫生拒診被投訴的消息在業內引發熱議。
醫生拒診根管治療患者遭投訴!
網友辣評:被投訴總比當被告強
1月7日,浙江一網友在“市長留言箱”留言到:慈溪市人民醫院口腔科醫生拒絕患者就診,態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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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表示,自己在慈溪中醫院做了牙齒根管治療,但是治療幾天之后效果不好,于是就到慈溪市人民醫院就診。
可是,到了該院后,口腔科醫生拒絕接診,讓他回之前就醫的醫院看。在該網友的堅持下,醫生讓其拍了一個CT,表示圖片沒問題后讓該網友用手機拍照拿到原先就診的醫院看。
對此,該網友很是憤怒,“醫生拒診究竟是怕事還是技術不行抑或是想少做事?”并要求對該醫生進行醫德醫風考核,退回就診費。
1月8日,慈溪市衛健局對此問題進行了回復:很抱歉給您帶來不好的就醫體驗,已聯系醫院開展調查,并對當事醫生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指出其在醫患溝通上的不足,要求其深刻反思。已退回您的就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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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經曝光,立即在網上引發熱議。
一位來自江蘇的網友表示:“醫生拒診肯定是有原因的,我根管治療前后折騰了一個月,一開始管子細要慢慢磨,后來又發現牙質松,最后準備補了又發現邊上多了一個根管,然后又重新處理,很麻煩!”
一位來自遼寧的網友說到:“我做了20顆根管,20個冠,一共花了6個月,整個過程很痛苦,每次治療像在上酷刑。我每天的精神壓力都很大,睡不著。”
可以說,根管治療并非一項簡單的醫療行為,它兼具治療周期性與病程復雜性。
不過,有網友表示不理解:“口腔科本來就舒服,風險小利潤高,怎么能用這種理由推諉患者?按照這個醫生的邏輯,那是不是做了心臟手術,后續心絞痛再也不能去別的醫院?去了醫生也可以拒診?”
對此質疑,有網友解釋到:“根管治療整個周期相當于一次手術,浙江網友那波操作相當于手術中途換主刀。”
那么,對于根管治療患者,在治療周期內能不能更換醫院或醫生呢?
來自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口腔頜面外科主任醫師蔣燦華醫生在某健康科普平臺回復到:
可以換,但在非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新醫院的醫生對患者根管的形態、長度等特點不了解,患牙的資料仍保存在上一個醫院,新醫院的醫生需要重新測量、檢查,可能會耽誤治療時機。
根管治療是一個連續的治療過程,包括根管清理、根管預備和根管填充,不是一次能完成的,期間需要根據患牙的情況分次復診以完成治療。每次治療后,醫生都會留下患牙的相關數據、檢查結果、根管解剖形態資料,包括根管長度、根管形態、根尖陰影等,醫生會根據相關資料數據進行治療調整。所以,對于后續的根管治療,新醫生通常沒有患牙的資料數據,以及不清楚患牙治療所用到的材料等情況,可能會使后續治療的過程更加繁瑣,治療過程中的并發癥發生概率也會相應增大,進而可能會耽誤治療時機。所以,在非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建議根管治療換醫院,如果不得已更換醫院,建議帶上有關患牙的所有病歷和影像資料。
由此可見,根管治療期間更換醫生需謹慎,且在進行更換后,應該要攜帶完整的病歷資料,且與新醫生要進行充分的溝通。
至于為何建議不輕易更換醫生,個中緣由很好理解。從患方考慮,一是為了保證治療的連續性,二是熟悉的醫生可盡量避免或減少風險;從醫方考慮,臨時“接盤”外診患者,其治療鏈路不完整,一旦出現并發癥或效果爭議,很難清晰劃分責任歸屬,無形之中會讓接診醫生承擔更多不可控的醫療風險。
根管治療本身并非簡易操作,它是目前治療牙髓病和根尖周病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它是采用專用的器械和方法對根管進行清理、成形(根管預備),有效的藥物對根管進行消毒滅菌(根管消毒),最后嚴密填塞根管(根管充填),并行冠方修復,以控制感染、修復缺損,促進根尖周病變的愈合或防止根尖周病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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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復雜且周期長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意外情況。因此,我們在社交平臺上,相關患者做完治療后不滿意的投訴比比皆是,后續衛健委介入、醫院賠償的案例也不少。
特別是在如今的醫患關系下,部分醫生在接診或治療上會趨于保守,一些同行感嘆“被投訴總比當被告強啊!”“我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一位來自福建的口腔科醫生更是在“動不動就投訴”的威脅下產生應激心理:“工作一年了,這段時間就突然非常害怕,每次10號很通暢,15號有點卡就不敢下了,很害怕斷針,是非常害怕,該怎么克服?”
不過,伴隨著一些拒診行為的出現,部分網友開始擔憂,防御性醫療悄然而至,有些醫生“不顯山不露水”就把潛在、認為不好的患者給推掉了。
那么,醫生可以拒診患者嗎?醫生有拒診的權利嗎?
醫生有拒診的權利嗎?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診?
對此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姚志斗律師表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當患者繳費掛號之后,與醫院已經建立民事上的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在患者無重大過錯或者阻礙正常診斷情形下,更傾向于醫生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診,應首先考慮救助患者。
姚志斗表示,《民法典》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醫師法》規定醫生應履行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等義務;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當前各大醫院都要求醫生落實首診醫師負責制,即患者的首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在一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應遵照臨床診療指南、規范,為患者提供連續的疾病診療服務。對于需要轉診的患者,接診醫師需及時與患者或家屬溝通。
因此,當前的各項律法規定,更指向于醫生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診。
那么,什么情況下醫生可以拒診呢?
在特定情形下,醫生拒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實踐中認可的合法拒診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患者病情超出醫生專業能力或醫院診療條件,比如需要高難度手術但醫院缺乏相應設備和技術;
二是患者存在無法配合診療的情況,如嚴重精神疾病發作等;
三是患者要求的診療內容違反醫學倫理或法律法規,如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四是特殊時期按照國家管控要求收治,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特殊時期醫療機構收治范圍和收治能力發生變化,難以收治特定患者。
以上這些情形的核心都是為了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或遵守法律底線。
但是值得各位同行注意的是,拒診患者時,在溝通處理的過程中要注意溝通技巧和操作方法。首先,在處理急危重癥患者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患者是“安全”的;其次,在溝通時要從患方角度去分析解釋實際情況,幫助患方理解如何獲得最佳的救治,在力所能及范圍內為患方提供最多的幫助;最后,就是無論面對任何患者,醫生一定要謹慎評估風險,切勿不評估直接拒收,這樣的話可能會忽略高危因素,引發嚴重后果。
撰文 | 江畔
編輯 | 江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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