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實踐中,“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 3 家” 是高頻痛點問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僅明確 “投標人少于 3 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但未對重新招標后仍不足 3 家的情形給出統一處理方案,導致實務中需依據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分場景適用,不同領域的規則差異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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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規章的規則差異梳理
招投標法規關于“投標人少于三個”及“重新招標后仍少于三個”的處理規定對比表
法規名稱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處理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處理
關鍵差異點說明
《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未明確規定
基礎法律層面未涉及二次流標后的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未明確規定
行政法規層面同樣未作具體規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未明確規定(但否決全部投標后,依法需重新招標)
主要規范評標行為,未直接規定二次流標后的項目處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未明確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四):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關鍵突破:
1.明確區分項目類型:
-依法必招且需審批/核準項目:需報批后可不再招標。
-其他項目(含非依法必招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2. 賦予招標人(對非強制招標項目)或審批部門決定權。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四):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關鍵點:
1.僅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項目。
2. 提供兩個選項:
-備案后可不再招標。
-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開標評標。
3.未明確非依法必招貨物項目的處理方式。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需滿足: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兩家開標的,兩家投標人均滿足招標文件技術商務要求且評標價均低于采購預算的,進入低價中標程序;僅一家滿足的,可繼續采購程序)
關鍵點:
1.提供明確且可操作路徑:允許進入開標評標(可接受2家或1家)。
2.設定了嚴格條件:兩家開標需均滿足要求且低于預算;僅一家需滿足要求。
3.流程導向:更傾向于推進采購流程而非直接終止。
總結與分析:
- 基礎法律空白:《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僅規定了首次投標人不足三個需重新招標,對重新招標后仍不足三個的情形未作規定,這是實踐中出現差異和困惑的根源。
- 部門規章的細化與差異:
- 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辦法:未突破上位法,未規定二次流標后的處理。
- 施工招標辦法:最大亮點是明確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在二次流標后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招標,賦予了招標人充分的自主權。
- 對于依法必招且需審批/核準的施工項目,規定需報原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不再招標
- 貨物招標辦法:僅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項目的二次流標處理,提供了備案后不再招標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開標評標兩個選項。
- 未涉及非依法必招貨物項目的二次流標處理,存在法律空白。實踐中,可參考《施工招標辦法》中“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精神(即招標人自行決定),或依據項目性質參照適用,但缺乏直接依據。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辦法:規定最為詳細、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
- 核心是允許進入開標評標程序(接受2家或1家投標人),并設定了明確的條件(兩家需均滿足要求且低于預算;僅一家需滿足要求),旨在推動采購流程繼續進行而非輕易終止。這體現了國際招標中對采購效率的側重,同時設定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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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差異點:
- 處置方式:主要分為三大類:(1) 報批/備案后可不再招標(施工-強制審批項目,貨物-強制項目選項一);(2) 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招標(施工-非強制項目);(3) 允許繼續開標評標(貨物-強制項目選項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項目類型覆蓋:《施工招標辦法》覆蓋最全(區分強制和非強制項目);《貨物招標辦法》僅覆蓋強制項目,非強制項目存在空白;《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辦法》針對特定類型項目。
- 可操作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辦法》的規定流程最清晰,最易于執行;其他辦法(尤其是報批/備案類)在具體操作層面可能仍需結合地方或部門規定。
建議:
- 明確項目性質:處理具體案例時,首要關鍵是確定項目的性質: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嗎?(依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如果是,屬于施工、貨物、服務(勘察設計)中的哪一類?該項目是否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是否屬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疇?
- 查找適用規定:根據項目性質,查找對應的專門規章(施工、貨物、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的具體條款。
- 填補空白與參考: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或服務項目二次流標,雖無直接規定,實踐中普遍認為招標人擁有較大自主權,可參考《施工招標辦法》中“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的精神,或依據招標文件約定處理。但需注意潛在風險(如審計、合規性質疑)。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可能有更細化的規定,需結合當地要求。
- 重視《機電產品辦法》的參考價值:即使項目不屬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其“允許有限數量投標人進入評標并設定嚴格條件”的思路,在特定情況下(如項目緊急、技術特殊、市場供應方有限)且獲得監管部門理解或批準時,可作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思路參考,但需謹慎,確保程序合法合規。
- 程序合規性: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報批、備案、自行決定不再招標、繼續開標),必須嚴格遵守相應法規規定的程序要求(如報哪個部門、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備案、開標評標的具體條件等),并做好完整的記錄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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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 3 家的處理,本質是 “上位法留白 + 部門規章補位”的規則體系。招標人需摒棄 “一刀切” 思維,核心是根據項目類型和招標屬性,精準匹配對應規章,既要保障采購效率,也要守住合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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