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杜嘉文 馮沛然
1月21日,葫蘆島市連山區化工三區36號樓突發火災,目前社區已協調臨時安置點。居民稱起火原因與一樓住戶囤積易燃雜物有關,消防部門正進一步調查。
據該樓居民透露,一樓住的是經營鞋類生意的老年夫婦,長期在家中囤積貨物、包裝紙殼及撿拾的雜物。夏季時雜物異味嚴重擾民,居民多次勸阻、物業介入協調均未徹底解決。家中囤積的大量易燃雜物,直接致使此次火災發生后迅速蔓延。
事實上,因囤積易燃雜物引發的安全事故并非個例。
據北京日報報道,2025年2月,北京豐臺區一位82歲的馬大爺,因長期在家中囤積大量廢品,在使用角磨機作業時不慎引燃雜物,最終引發大火,不幸去世。
據澎湃新聞報道,2020年1月,北京朝陽區王某夫婦在樓道堆放廢舊紙箱引發火災,不滿20歲的鄰居小瑞逃生時重度燒傷。小瑞雙手功能完全喪失,體表大面積留疤,人生軌跡徹底改變。法院終審判決王某賠償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因監管不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針對此類行為,山東群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煜指出,涉事者或將面臨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追責,清晰劃定了個人權利與公共安全的邊界。
民事責任層面,涉事者需依據《民法典》賠償房屋修繕、財物損失及人身傷亡相關費用。
行政責任上,違反《消防法》的個人或將被警告、罰款,拒不整改的將被強制清理且承擔相關費用。
刑事責任方面,若因過失引發火災致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涉事者可能構成失火罪,最高面臨七年有期徒刑,違反消防法規經通知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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