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規劃與現狀往往存在時間差,而這“時間差”所帶來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最終可能由個體承擔。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因其涉及“規劃建設用地”卻“未辦轉用手續”的特殊土地狀態,以及由此引發的合同效力與損失承擔問題,引發了廣泛關注。
租賃土地搞經營,投入后遭拆除
2023年10月,市民楊某與出租方邢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實質是租賃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某村的約1.7畝土地,用于經營寵物寄養基地。合同明確載明,承租方楊某“已充分知悉租賃房屋為集體土地無規劃許可的性質”。
合同簽訂后,楊某投入十余萬元,在土地上平整場地、建設圍擋、安裝了11個集裝箱房。然而,經營不久,當地鎮政府便向其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這些集裝箱房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屬于違法建設,要求限期拆除。投入化為烏有,楊某遂將出租方邢某訴至法院。
土地性質“羅生門”,合同有效嗎?
楊某的核心主張是:涉案土地是集體土地中的耕地,邢某將其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養狗場),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合同應屬無效。無效則意味著邢某應返還租金并賠償其全部建設損失。
為證明土地性質,楊某在訴訟中取得了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告知書》。這份關鍵文件顯示:該地塊2009-2014年為耕地,2015-2018年變為耕地、道路和建設用地的混合狀態,2019-2024年則全部登記為建設用地。但文件同時載明:“該地塊未辦理征地和農轉用手續。”
面對這份看似矛盾的證據,司法機關采納了另一份來自規自部門的《函復》。該《函復》指出,根據《分區規劃》,該地塊的“規劃分區”為“城鎮建設用地”。法院認為,土地“規劃”為建設用地,用于出租未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因此合同有效。至于“未辦理轉用手續”,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
判決結果與思考:風險提示能否成為“免責金牌”?
基于合同有效的認定,法院進一步判決:因楊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支持邢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而楊某的集裝箱被拆,系因其自身未辦理規劃許可所致,損失自行承擔。合同中那句“知悉為集體土地無規劃許可”的提示,被法院認為是楊某應自負風險的依據。
此案為意圖租賃集體土地進行經營的個人敲響了警鐘。它清晰地表明:
“規劃”不等于“現狀”:一塊地在圖紙上被規劃為建設用地,并不意味著它在法律和行政層面上已經完成了從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的全部手續(征收、轉用、出讓)。
“風險告知”可能成為關鍵證據:合同中關于土地性質瑕疵的明確告知,極大地增加了承租方事后主張“受欺詐”或“合同無效”的難度。
投資前盡調至關重要:除了查看合同,承租方必須自行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土地的具體“現狀地類”、“規劃用途”以及“手續辦理情況”,任何信息的缺失都可能帶來毀滅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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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體投資者因這類復雜性質問題蒙受損失,而司法途徑因其嚴格的證據規則和合同解釋已做出裁定時,其維權之路往往陷入僵局。此時,將個案中暴露出的“規劃與手續脫節”的普遍性風險,通過專業、客觀的媒體分析公之于眾,便具有了超越個案的價值。它不僅能警示后來者,也可能匯聚社會與學界的關注,推動相關領域政策執行的清晰化與規范化,從而在更廣的層面上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這或許是在個案判決之外,另一種推動問題改善的理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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