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凱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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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這為商事調解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2025年12月31日《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既是我國商事調解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也是應對行業困境、對接國際規則的主動作為。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商事調解工作全面步入規范化、法治化發展的嶄新階段,在“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商事調解制度專門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如何理解、準確使用《條例》,本文試對其進行分析。
以新時代“楓橋經驗”開啟多元解紛制度轉化。《條例》為構建兼具中國特色與實操性的商事調解標準體系提供立法依據,助力實現“經驗優勢”向“制度優勢”躍升,有利于建立源頭預防與前端介入的治理標準,有利于構建“多元共治”與“分層化解”的協同標準,有利于確立情理法融合的實施標準。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要義在于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多元共治、就地化解”,新時代將其運用于商事調解制度化建設,關鍵在于將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質內核植入商事調解領域,推動經驗向制度與標準轉化。比如,上海浦東新區的“小微企業法律服務幫扶模式”和上海市司法局的“商事調解高水平化發展模式”改革實踐,就是將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理念植入商事調解制度化而設計的治理措施。《條例》對應民事司法程序現代化轉型中已形成的“數字賦能、程序優化、權利保障”經驗,將其制度內核融入商事調解程序,將開啟提升商事調解公信力、彰顯新時代“楓橋經驗”精神價值的重要路徑,有利于主動推進商事調解程序升級,加速數字化轉型,優化與民事司法程序的銜接機制,強化程序權利保障。
以商業邏輯重構立法內核推進商事調解高質量發展。《條例》堅持用商業邏輯解決商事糾紛的理念,以商業邏輯重構立法內核,實現“糾紛解決”與“商業價值保護”的有機統一,開啟了新時代“楓橋經驗”從民事領域延伸至商事領域的高水平發展航程。商事調解服務于市場主體,立法邏輯必須契合商業活動的核心訴求。實踐中,上海多家商事調解組織在《條例》頒布前先行探索,以商業邏輯開展商事調解取得的階段性成功實踐,為《條例》確立相關規則提供了經驗支撐。商事活動的核心在于效率與收益,糾紛拖延將直接造成經營損失,更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同時,《條例》明確了合理收費機制及標準,這為吸引調解組織與高端法律服務機構投入運營及兼顧調解組織可持續發展與中小微企業維權成本,創造了有利條件。此外,商事糾紛解決不僅僅只是“定分止爭”,更需兼顧合作關系與商譽維系。對此,《條例》明確要求調解員“具有法律、經濟、科學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從事法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還強調“對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這強化了“安全保密、信用保障”的商業底線。商業秘密是市場主體核心競爭力,明確調解員、調解組織及參與方的保密責任有利于行業持續發展。
以市場規律構筑商事調解行業振興的發展路徑。商事調解行業的蓬勃發展,必須以市場規律激活內生動力,打破行政干預傳統思維,構建“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多元參與”的行業生態。《條例》聚焦市場規律,從準入、競爭、激勵三維度激活行業動能。首先,建立市場化準入模式。《條例》明確了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條件,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各類社會力量參與調解組織建設;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從調解質量、專業能力、誠信記錄等維度考核,淘汰低效、不規范組織,保障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其次,明確培育“專業化、差異化”市場競爭格局。《條例》遵循市場細分規律,引導調解組織聚焦人工智能、知識產權、跨境等特定領域形成專業優勢,滿足多元解紛需求;對標全國法院“一張網”建設,推進商事調解數字化、信息化建設,有利于推進搭建全國性商事調解服務平臺,整合資源實現供需精準對接,通過市場競爭倒逼行業提升服務質量與效率。最后,注重健全政策與市場雙重激勵保障。《條例》適用過程中,在政府層面應當結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出臺稅收優惠、資金補貼等政策,重點支持涉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跨境糾紛的調解服務;在市場層面亟待建立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將商事調解納入合同爭議解決條款,將選擇調解糾紛作為信用評價加分項,提升市場主體認可度與選擇意愿。
以“訴非銜接”四位一體模式建立全鏈條解紛新機制。《條例》明確商事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并完善了與訴訟、仲裁、公證等制度的銜接機制。由此,《條例》通過法定的“訴非銜接”機制,與訴訟、仲裁、公證形成了深度耦合的“訴仲證調”一體化新格局。《條例》完善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明確法院審查時限,打通非訴調解與司法救濟通道,賦予司法確認后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將大幅提升商事調解的權威性;允許當事人依照國際條約向外國主管機關申請執行,為跨境糾紛解決提供便利,破解了調解協議公信力不足的難題。《條例》建立訴訟證據互認機制,避免重復舉證造成的成本冗余,形成“前端預防、中端化解、后端保障”全鏈條制度體系,顯著提升“四位一體”綜合治理效能。《條例》明確商事調解行業專業化、國際化高水平發展道路,對調解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實踐中,上海浦東新區諧融商事調解中心不僅邀請民法典、公司法專家擔任調解員,還計劃邀請“兩院”院士擔任特邀調解員和特邀指導專家。
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形成治理新生態。《條例》不僅明確了行業規范化發展的法治保障,強化構建多元化協同創新機制,拓展國際化發展空間,還促進市場供給與創新活力釋放,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制度支撐。《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治理效能具有多維度的實踐價值。一是提供高效便捷的解紛渠道。商事調解的靈活高效特性可大幅縮短解紛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條例》規范商事調解行為將引導更多市場主體選擇調解方式,規避訴訟、仲裁程序煩瑣、耗時較長的弊端,助力企業快速化解矛盾、聚焦生產經營。二是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完善的解紛機制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支撐,《條例》通過規范調解活動提升行業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可增強國內外市場主體投資經營信心;《條例》關于國際化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對接國際商事解紛規則,吸引更多涉外商事糾紛在我國解決,提升我國作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的吸引力,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戰略,推動商事調解在專業化深耕基礎上加速國際化進程。三是完善多元解紛機制,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條例》推動商事調解與訴訟、仲裁、公證等形成互補銜接格局,構建全鏈條多元化爭議解決制度體系;通過將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仲裁前端,可有效緩解司法、仲裁的壓力,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疏導端發力,提升社會治理精細化水平。
以商事調解現代化的范式轉型貢獻中國方案。《條例》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商業文明相融合,實現了“和為貴”理念與現代契約精神的共生共融。這有利于實踐中推行法理闡釋與商業情理溝通并重模式,有助于調解員既精準解讀法律規范界定權利邊界,又充分考量當事人商業利益與合作愿景。《條例》將商事調解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者實施信用懲戒,體現了商業邏輯下的信用基礎要求,彰顯了中國特色商事解紛新范式在現代商業場景中的創造性轉化。《條例》明確了調解組織獨立專業法律服務主體定位,強調非營利社會組織屬性,有利于在社會治理網絡中構建“專業互補、權責清晰”協同機制,有利于借助行業協會專業資源精準識別糾紛根源,以中立性保障調解方案的公正性,從維系長期合作、保護商業秘密、商譽等角度為當事人提供定制化的解紛方案。商事調解范式現代化轉型的終極指向是制度體系的融合升級,《條例》從“本土治理”向“本土與國際融合”發展,推動實現傳統經驗現代化轉型、制度規范市場化運行、程序設計專業化標準、本土實踐國際化目標的立法宗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民事司法程序現代化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21ZD&205)的研究成果。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院長、上海浦東新區諧融商事調解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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