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滕某網上約女子酒店交易,支付1000元后發生關系,事后因女方小甲被認定不滿14歲,以強奸罪獲刑5年。不料小甲原始身份證顯示事發時已15歲,其奶奶申請將出生日期延后一年才導致滕某“觸法”。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的定罪全因年齡變更,卻遭法院兩審駁回。本文結合案件細節拆解法律關鍵點,聊聊為何“改生日”不影響定罪,以及性侵幼女相關法律紅線。
一、“1000元約見”變牢獄之災,改個生日竟成關鍵?
湖南的滕某怎么也沒想到,一次網上約見會讓自己蹲5年大牢。2022年3月,他通過網絡聯系上趙某、張某等人,談好1000元的價格,約定在酒店發生交易。滕某先開好房,半小時后女孩小甲被送到房間,兩人順利發生關系,滕某分五次轉了1000元。
本以為是“你情我愿”的交易,結果沒多久張某等人被捕,滕某也被警方刑拘。理由很關鍵:小甲不滿14周歲,哪怕她看似自愿,與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關系,都構成強奸罪。可滕某一頭霧水,小甲的身份證明明寫著2007年7月17日,事發時都15歲了,怎么就成幼女了?
原來小甲家人說她實際是2008年7月6日出生,身份證日期登記錯了。小甲的奶奶就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最終把生日改成了2008年7月6日,這么一算,事發時小甲確實不滿14歲。法院據此判處滕某有期徒刑5年,滕某當場炸了:“她不改生日我就不算犯罪,這變更出生日期的決定就是錯的!”
二、男子告縣政府討說法,為啥兩審都被駁回?
滕某覺得自己太冤了,認為是警方同意變更小甲出生日期,才讓自己從“不算犯罪”變成“被判5年”。他先申請行政復議,結果被直接不予受理,不服氣的他又把縣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這個“不予受理”的決定。
他的理由聽起來好像有點道理:根據《行政復議法》,公民覺得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就能申請復議,而且申請人得和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滕某認為,小甲改生日直接導致自己被判刑,這關系還不夠深嗎?
但法院的判決卻給了他“當頭一棒”,一審駁回訴求,二審也維持原判。核心原因其實很明確:公安機關辦理出生日期變更,只審查登記日期和實際出生日期是否一致,管的是公民戶口登記的真實性,根本不用考慮這個變更會影響到滕某的權益。
簡單說,滕某和小甲改生日這個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他根本沒資格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復議或起訴。小甲的實際年齡是客觀事實,變更出生日期只是糾正登記錯誤,不是“造”出一個幼女身份,滕某的犯罪與否,本質是看他是否侵害了實際不滿14歲的小甲,而非登記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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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紅線劃重點:這些誤區一定要避開!
這起案件里,很多網友可能和滕某一樣有疑問,咱們用通俗的話把法律點講清楚:
1.不滿14歲就是幼女,“自愿”也不算數: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哪怕女孩看起來成熟、說自己“自愿”,只要實際年齡不夠14歲,發生性關系就觸犯刑法,這是底線,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2.出生日期變更≠“造罪”,只糾錯誤:小甲的出生日期變更,是糾正之前的登記錯誤,還原她的真實年齡。不是說改了生日才變成幼女,而是她本來就是幼女,只是之前戶口登記錯了。滕某的犯罪行為,是基于他侵害了實際不滿14歲的小甲,和登記信息是否更正無關。
3.行政訴訟不是“想告就告”,得有資格:不是隨便什么事都能告行政機關,得滿足“有利害關系”這個前提。公安機關改小甲的生日,是為了糾正戶籍錯誤,和滕某的犯罪行為沒有直接的行政法關聯,所以滕某沒資格起訴,法院駁回是合法的。
結論:這起案件該討論的,從來不是“改生日”
滕某覺得自己冤,其實是沒搞懂法律的核心:性侵幼女的定罪標準,是女孩的實際年齡,而非登記年齡。哪怕沒有出生日期變更,只要查清小甲實際不滿14歲,滕某的行為依然構成強奸罪。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網上交友、線下約會一定要擦亮眼睛,核實對方身份信息,尤其是年齡。法律對幼女的保護是剛性的,一旦觸碰“不滿14歲”這個紅線,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沒有任何僥幸可言。
那么問題來了:你覺得滕某的訴求合理嗎?如果遇到類似“登記年齡和實際年齡不一致”的情況,該如何平衡當事人權益和法律公正?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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