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加油站員工
發現客戶遺落油箱蓋后,
駕駛摩托車追送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能否認定為工傷?
近日,
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吳雪(化名)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員,上班期間,吳雪為粟某駕駛的大貨車加注燃油完畢后,大貨車駛離加油站。
隨后,吳雪發現該車油箱蓋遺落在加油站,當即追趕示意大貨車停車未果。遂撿起油箱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加油站出發,前往追趕該貨車。
當行駛至距加油站3.3公里處時,吳雪不慎摔倒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吳雪家屬與加油站就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加油站稱,員工上班期間不得私自離站,加油站無物品送達義務,吳雪職責僅限于加油收款,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進行了調查核實,證人證言與加油站監控視頻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即可以證實吳雪當時駕駛摩托車離開加油站的目的系為客戶送還遺落的油箱蓋。
吳雪作為加油員,開啟、關閉油箱蓋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職責環節,其發現客戶油箱蓋遺落后,駕駛摩托車追送的行為,是對本職工作負責的應急補救措施,應視為工作內容的持續和工作場所的延伸。
綜上,法院判決吳雪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為,屬于工作內容的持續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應認定為工傷。
加油站不服,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吳雪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為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以及用人單位內部紀律規定能否阻卻工傷認定。
關于應急補救行為的工作屬性認定。加油站主張“無物品送達義務、吳雪職責僅限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職責”與“履職應急補救行為”的界限。一方面,吳雪作為加油員,開啟、關閉油箱蓋是完成加油操作的必要環節,確保加油操作完整、避免客戶財物遺落,是履職盡責的合理延伸。油箱蓋因吳雪的加油操作遺落站內,其發現后采取追送措施,本質上是對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并非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另一方面,不能僅以用人單位經營范圍或書面職責清單,否定該行為的工作屬性。加油站雖以燃油零售為核心業務,無明確的“物品送達”經營范圍,但吳雪送還油箱蓋的行為,本質是為了消除客戶的安全隱患,維護加油站的服務聲譽與客戶信任度,間接為用人單位帶來經營利益,該行為與本職工作具有直接關聯性,符合“因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
關于工作場所的延伸認定。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并非局限于用人單位的物理區域,還應包括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合理涉及的區域。本案中,吳雪駕駛摩托車離站的目的明確,即送還客戶遺落的油箱蓋,事故發生地點雖距加油站3.3公里,但該路段是其完成補救工作的必要路徑,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關于內部紀律與工傷認定的關系。加油站“上班期間不允許員工私自離開加油站”的規定,屬于用人單位內部管理紀律,旨在規范員工在崗行為、保障經營秩序,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內部管理關系。而工傷認定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職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作出的法定行政確認,調整的是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法律關系。只要職工受傷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內部紀律規定不能成為阻斷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剝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權利。
綜上,吳雪送還油箱蓋的行為系履職過程中的應急補救措施,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作者: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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