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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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審實務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因原審時抗辯策略失誤、證據不足等原因,遺漏了關鍵抗辯理由,裁判生效后才發現新的抗辯方向的情形。
那么,原審未提的抗辯理由,再審時還能再提嗎?
周軍律師結合民事訴訟規則與司法實踐,為大家厘清其中的核心要點與實操邊界。
一、核心原則:多數未提抗辯理由,再審可依法主張
再審程序的核心價值是糾正原審生效裁判中的錯誤,而非單純重復原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相關規定并未禁止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原審未主張的抗辯理由,司法實踐中,多數類型的抗辯均可在再審中主張,具體原因和適用情形如下:
1. 契合再審糾錯的制度功能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定事實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高頻再審事由,內涵較為寬泛,很多原審未提的抗辯理由都可歸入此類事由之下。
例如原審中當事人未提出“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權利障礙抗辯,再審時若有新證據或明確法律依據支撐該主張,可作為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理由申請再審,法院應當納入審查范圍。
2. 部分抗辯屬法院職權審查范疇
程序法上的抗辯(如原告主體不適格)和部分實體抗辯(如合同不成立、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屬于法院應當主動審查的內容。即便當事人原審時未提出,若原審法院疏于審查導致裁判錯誤,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相關抗辯,法院需依法審查。
3. 抗辯層級調整的合理性
抗辯權體系本身具有復雜的層級結構。例如原審中當事人以不安抗辯權下的“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為由抗辯,再審時發現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商業信譽”,該主張雖屬同一抗辯權下的不同層級理由,法院也應審查。
同理,原審以權利障礙抗辯,再審轉為權利消滅抗辯等跨類型抗辯,只要契合再審事由,也可被納入審理范圍。
4. 新證據支撐下的新抗辯
若原審后當事人取得新證據,而該證據能支撐原審未提出的抗辯理由,此類抗辯可隨新證據一同在再審中主張。比如原審中因未取得供貨方證言,無法主張“原告提交的供貨單系偽造”的證據抗辯,再審時獲得供貨方出具的書面證言,即可據此提出抗辯,法院會結合新證據審查原審裁判的合理性。
二、例外情形:兩類未提抗辯,再審不予審查
有原則就有例外,部分抗辯因法律明確規定或程序價值考量,若原審未主張,再審時提出將不被法院審查,這兩類情形需重點規避:
1. 法官不應主動適用的實體事項
這類事項的主張權歸當事人自主行使,若原審中未提出,視為當事人放棄該權利,再審中再主張將不被支持。典型如訴訟時效抗辯,若當事人原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裁判生效后不得以該理由申請再審;此外,違約金調整、債務抵銷等事項,若原審未主張,再審時也不能作為新理由提出。例如原審中債務人未主張債務已通過抵銷消滅,再審時再以此為由抗辯,法院將不予審查。
2. 超出原審責任范圍的相關抗辯
若當事人的再審抗辯圍繞超出原審判令其承擔責任的請求展開,法院對該抗辯可不審查。比如原審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萬元貨款,被告再審時提出“原告應賠償其200萬元名譽損失”的抗辯,該抗辯對應的請求超出原審審理范圍,相關主張無法納入再審審查范疇。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并非原審抗辯的“禁區”,多數未提抗辯均可依法主張,但需嚴守法律對特殊事項的規定,以證據為支撐、以再審事由為依托。若對所提抗辯的合法性存疑,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抗辯方式不當錯失糾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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