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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陳行甲薪酬事件、李亞鵬嫣然醫院事件引起熱議。
慈善組織管理者的薪酬問題是慈善法基本問題,之前王瑋博士發表過《 論慈善組織高管薪酬治理的信義義務規則》(《社會組織研究》第29卷)一文,對這個問題做了深入的理論探討,大家可以參考。這里做個簡評。
一組“矛盾”:
第一,慈善事業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避免管理者(trustee)以報酬侵蝕慈善財產,一直是慈善事業發展中的核心問題。
第二,慈善事業已經高度專業化、科學化。對慈善事業管理者能力的要求并不比普通商事企業低。而且,在有能力的慈善事業管理者極度稀缺的情況下,管理者取得市場化的薪酬是合理的。否則不利于吸引高水平的人才進入慈善公益領域。
把握平衡?
過去我一直主張,慈善財產是一種受托財產,應按照信托法原理(信托公式)區分從慈善財產中的各種支出:
(1)慈善支出——信托利益(信托法第34條)
(2)慈善事業管理者的報酬——信托報酬(信托法第35條)
(3)慈善事業管理的成本和費用——信托財產管理的成本、負債和費用(信托法第35條)。
(1)的支出,多多益善;
(2)和(3)的支出要受“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限制。
現實難點:
慈善事業監管規則,將(2)和(3)混在一起,適用一個每年不超過(1)的10%的限制。
規則非常簡單、粗暴、直觀,潛臺詞是:
——花在慈善事業上的錢,越多越好(沒有考慮效用評估);
——花在管理人報酬和成本上的錢,越少越好。
在操作上,以明晰的數量標準排除監管部門的裁量權(即,做合理性判斷),非常簡便易行。
但長此以往,不利于慈善事業的向科學化、專業化的發展。
這讓我們深思:我們中國人是不是只配用“一對一的捐贈”來做慈善?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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