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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回顧
2022年2月16日,劉某因進貨需要,與某合作聯社(后更名為某縣支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最高額借款期限為36個月,執行年利率7.985%,并約定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合同簽訂后,劉某先后支用借款12次,前11次均已清償完畢。第12次于2024年2月21日支用的5萬元借款,劉某僅償還了部分利息,未償還本金及剩余利息。銀行催收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銀行訴訟請求為:判令劉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截至2025年8月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計3525.33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9775%計算)。
二、 法院裁判觀點與結果
1. 金融機構貸款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利率約定是否有效。法院明確指出:
- 原告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發放貸款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因此,LPR四倍的利率上限規定不適用于本案
2. 合同約定利率合法有效
法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認定:
- 案涉合同約定的固定年利率7.985%,是雙方商業協商的結果,合法有效。
- 合同中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即年利率11.9775%),符合該通知規定的“加收30%-50%”范圍,同樣合法有效。
3. 缺席審理的后果
被告劉某經法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出判決。
4. 判決結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劉某:
- 歸還借款本金5萬元;
- 支付截至2025年8月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525.33元;
- 支付自2025年8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9775%計算);
- 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
三、 本案啟示與法律要點
- 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根本不同
- 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受《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金融監管規定調整,利率由商業原則確定,逾期罰息可在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
- 民間借貸: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利率上限受LPR四倍限制。
- 重要提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不能簡單套用民間借貸的“LPR四倍上限”常識。
律師建議
郝小青律師總結提示:
- 借貸前務必分清“向誰借”
- 向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借款:利率和罰息規則遵循金融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通常不適用LPR四倍上限。
- 向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借款(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為合同成立時LPR的四倍。
- 仔細閱讀借款合同條款
- 簽約前,務必重點關注:利率是固定還是浮動、逾期罰息計算方式、合同期限、還款安排等核心條款。
- 對“最高額借款合同”等特殊合同形式,要理解其循環借貸的特點和每一次用款的責任。
- 積極應對訴訟
- 如被金融機構起訴,不應消極回避。缺席判決可能導致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主張,并需承擔全部訴訟成本。
- 如有還款困難,可主動與金融機構協商展期、重組等方案,避免債務持續累積高額罰息。
- 金融機構債權受法律充分保護
- 本案表明,對于合規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尤其是合同約定清晰、證據完備的情況下,法律給予充分保護。借款人應嚴肅對待與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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