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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基金委
2026年1月1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正式發布《2026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 》。
以下是指南里關于限項申請規定部分的內容:
(一)一般性規定
1.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①[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
2.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
(二)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規定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
1.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2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含原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含原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含原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于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2024年(含)以前批準的除外],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1年的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1項,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和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2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19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2020年(含)以后批準資助的(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22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2023年(含)以后批準資助的(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后,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①同類型項目:對于聯合基金項目,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類型項目。對于創新研究群體項目,A類和B類項目為同類型項目。對于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A類、B類及延續資助項目為同類型項目。如無特殊說明,本《指南》中提到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包括新批項目及延續資助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包括A類及B類;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包括A類、B類及延續資助項目。
2.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的項目類型
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等。
(三)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規定
1.重點項目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重點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2.國際(地區)合作類項目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議框架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3.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負責人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重大研究計劃中的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4.聯合基金項目科研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全部類型聯合基金的項目數量合計限2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試點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民營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重大專項項目和“葉企孫”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后計入;對于以上聯合基金,科研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的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5.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后計入。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執行新的國家科技人才計劃統籌銜接要求,詳見各自章節。6.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延續資助,含原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卓越研究群體項目不計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延續資助)和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合計限1項。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卓越研究群體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卓越研究群體項目。
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重大研究計劃中的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正在承擔和資助期滿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延續資助,含原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
正在承擔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
退出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參與者,2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卓越研究群體項目。正在承擔及資助期滿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延續資助,含原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
7.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申請人同年申請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和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合計限1項。8.原創探索計劃項目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獲資助后計入(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項目除外)。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含預申請)。
9.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
(四)獲資助次數限制規定
1.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和卓越研究群體項目的延續資助,不受此限制;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和卓越研究群體項目負責人在資助期滿時,可正常申請延續資助項目。 2.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優秀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資深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同層次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3.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2016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
3次,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準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聯合限項規定
按照《科技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含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限學術帶頭人和骨干成員)、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限部門推薦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主要參與者)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國際合作類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實施聯合限項,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的項目(課題)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課題)不計入統計范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以及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數合計限1項。
(六)補充說明
1.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處于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的項目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范圍之內;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卓越研究群體項目申請、未進入預算評審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由申請)申請、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申請,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 2.申請人即使受聘于多個依托單位,通過不同依托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和承擔的項目數量仍然適用于本限項申請規定。 3.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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