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團(000759)子公司員工職務侵占案迎來新進展。
1月23日晚間,中百集團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中百倉儲超市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人左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和法院退出的贓款,依法發還被害單位中百倉儲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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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前情,2023年7月22日,中百倉儲超市有限公司發現其財務人員邵某某存在職務侵占資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犯罪嫌疑人逃到境外,為保證信息源不斷掉,立案偵查全部秘密進行。
2023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將竄逃到境外的相關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根據初審,邵某某處心積慮,發現并利用供應商結算系統漏洞,針對生鮮非標品采購與結算的特殊性,通過虛假勾對驗收單據、偽造審批人簽字、虛增供應商等隱蔽手段,惡意侵占公司巨額資金。
中百集團表示,公司已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年度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此次判決對往期年度損益不存在影響。此次判決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不會對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次刑事判決僅為一審判決,目前判決尚未生效。
23日晚,中百集團披露的另一則公告顯示,該公司被湖北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經查,中百集團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1.2016—2023年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
公司因子公司員工邵某某涉嫌職務侵占事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公司2016-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進行了更正。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再次對公司2016年-2023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進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張錦松、李軍、汪梅方,時任公司總經理萬明治、楊曉紅、張俊,時任財務負責人張海文、胡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2.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2025年9月3日,公司發布了《關于累計訴訟、仲裁情況的公告》,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連續12個月累計訴訟、仲裁金額約26249.96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4.68%的情況進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計訴訟、仲裁金額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時及時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以及《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
汪梅方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慧斌作為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綜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中百集團、張錦松、李軍、汪梅方、萬明治、楊曉紅、張俊、張海文、胡劍、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百集團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將立即組織整改,深刻反思公司規范運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不斷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湖北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勤勉盡責,不斷提高規范運作水平,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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