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青春損失費”并非法定概念,分手時索要缺乏直接法律依據。法律不支持基于青春損耗的賠償主張,因青春并非法律上的權益,戀愛期間的情感付出難以用金錢衡量,不存在法定賠償義務。
若一方在戀愛期間存在重婚、同居、家暴等過錯行為,導致對方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無過錯方可依據《民法典》主張損害賠償,但此與“青春損失費”有本質區別。戀愛期間的財產分割、贈與物返還等問題,則按民事法律關于財產關系的規定處理,如附條件贈與條件未成就時可要求返還。
若雙方在分手時自愿達成補償協議,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則該協議有效,一方應按約履行支付義務。但若一方反悔,另一方起訴索要,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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