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彭吉岳
在刑事訴訟中,案卷材料是“官方敘事”的載體,承載著控方指控的核心依據。然而,刑事辯護的價值絕非只是回應案卷內容,而是要窮盡所有可能,還原案件完整事實。證人作為案件事實的親歷者或知情者,其證言往往藏著案卷之外的關鍵信息,是打破“案卷中心主義”局限、構建有效辯護的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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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申請證人出庭困難重重,導致庭審中證言大多只能以書面形式呈現。這種書面證言,極可能因某些原因掩蓋案件真相。在此前提下,律師主動接觸證人、核實細節、挖掘線索,不再是“可選項”,而是刑事辯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必選項”——即便無法獲取新的證言,也可能通過證人提供的線索找到其他證據,戳破既定敘事中的謊言,為當事人爭取公正的司法裁判。
一、跳出案卷桎梏 證人證言是還原真相的關鍵拼圖
刑事案卷作為調查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履職過程的書面記錄,不可避免地帶有“追訴導向”的屬性。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往往圍繞指控犯罪的核心要件收集證據,那些對當事人有利、或與控方敘事不一致的細節,可能被有意無意地忽略。而證人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的第三方,其視角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性,能夠為案件事實提供更立體、更全面的維度。
在筆者辦理的一起受賄案中,案卷材料顯示當事人開會時向多人索賄,證人證言也均指向當事人曾在開會時索賄并收受多人賄賂。但在筆者聯系到其中一個“行賄人”時,他卻明確表示收下這筆錢的另有其人,而并非是當事人,并寫下了書面證明材料。后續筆者提交了該“行賄人”寫下的書面材料及錄音材料,完全切斷了證據鏈的關鍵部分,導致該指控無法成立。該案充分說明,案卷所呈現的“事實”并非全貌,那些未被載入案卷的證人證言,往往是拼湊真相的關鍵拼圖。
證人證言的價值不僅在于其內容本身,更在于其能夠印證或反駁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書面證言由于缺乏當庭質證的檢驗,其真實性難以得到充分核實,甚至可能存在證人被誘導、脅迫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律師主動接觸證人,通過細致的詢問、耐心的溝通,既能核實書面證言的真偽,也能挖掘出證言背后隱藏的細節,比如證人的感知環境、記憶偏差、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系等,這些信息往往能成為質疑書面證言效力的重要依據。
二、直面現實困境 證人作證困難重重的原因
盡管證人證言對刑事辯護至關重要,但律師接觸證人時往往面臨諸多阻礙,核心問題便是證人不愿、不能出庭作證,甚至不愿配合律師核實情況。探究其成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證人的畏懼心理。部分證人擔心作證后遭到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報復,尤其是在涉黑、暴力等案件中,這種畏懼心理更為明顯。此外,一些證人與當事人、被害人存在親友、鄰里關系,擔心作證會影響人際關系,陷入“兩難”境地,進而選擇沉默。
其二,證人“怕事”的心理。部分證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覺得案件與自己無關,作證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可能還會得罪別人;還有些證人對律師的身份存在誤解,認為律師是為“壞人”辯護,不愿配合律師的工作,甚至對律師產生抵觸情緒。
其三,司法環境的客觀限制。一方面,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后,往往會告知證人“不要隨意向他人透露證言內容”,部分證人據此認為配合律師核實情況是“違規行為”;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對證人的保護機制尚不完善,證人作證后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充分保障,進一步降低了證人配合作證的意愿。
三、精準發力 接觸證人的實操方案與風險防控
律師接觸證人并非“盲目走訪”,而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需遵循法定程序,把握詢問技巧,同時做好風險防控,避免因操作不當影響辯護工作的開展,甚至陷入執業風險。
在詢問技巧方面,律師應注重細節挖掘,善于從證人的陳述中捕捉關鍵信息。首先,詢問應從證人熟悉的場景切入,如案發時的天氣、環境、在場人員等,緩解證人的緊張情緒,引導證人自然回憶案件經過。其次,針對案卷中的矛盾點、疑點進行針對性詢問,如證人書面證言與其他證據的不一致之處,讓證人作出合理解釋。同時,律師應保持敏銳的觀察力,注意證人的語氣、表情、肢體語言等細節,判斷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對于證人閃爍其詞、前后矛盾的地方,及時追問,挖掘背后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接觸證人的核心目的不僅是獲取新的證言,更是通過證人的陳述挖掘其他證據線索。在很多案件中,證人可能因記憶模糊、表達能力有限等原因無法提供完整的證言,但可能會提及案發時的監控錄像、在場人員的聯系方式、相關物品的去向等線索。律師應及時固定這些線索,通過申請司法機關調取證據、自行收集證據等方式,將線索轉化為有效的辯護證據。
在風險防控方面,律師需堅守執業底線,避免陷入非法取證的風險。首先,不得教唆、引誘證人作出虛假陳述,不得偽造、篡改證人證言。其次,詢問證人時最好能夠全程錄音錄像(需征得證人同意),留存相關證據,防止日后因證人翻證引發糾紛。此外,律師應妥善保管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不得泄露證人隱私及案件信息,避免給證人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同時也保護自身的執業安全。
四、打破既定敘事 從證人線索中戳破謊言、扭轉戰局
在刑事辯護中,控方往往通過案卷材料構建起一套“完整”的犯罪敘事,而這套敘事可能存在漏洞、矛盾甚至謊言。律師主動接觸證人,即便無法獲取新的證言,也可能通過證人提供的線索,找到反駁控方敘事的證據,進而扭轉案件走向。
筆者曾聽一位同行分享其辦理一起盜竊案的經歷,當時控方指控當事人于某晚潛入被害人家中盜竊財物,案卷中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現場提取的當事人指紋,還有一名證人的書面證言,證明其當晚看到當事人出現在被害人小區附近。從案卷材料來看,控方的證據鏈條似乎完整,但該律師在接觸該證人時發現,證人所述的時間與案發時間存在偏差,且證人提到當晚小區門口有一輛白色轎車長時間停留,駕駛員形跡可疑。
針對這一線索,該律師立即申請司法機關調取小區門口的監控錄像,發現當晚確實有一輛白色轎車停留在小區門口,駕駛員在當事人離開小區后進入小區,半小時后離開。后續他通過排查車輛信息,找到該駕駛員,核實其才是真正的作案人,當事人只是恰好路過小區,現場指紋系其此前幫被害人維修家電時留下。最終,司法機關采納了他的辯護意見,撤銷了對當事人的指控。該案中,證人的書面證言看似印證了控方的指控,但通過細致的詢問,從證人的陳述中挖掘出關鍵線索,最終戳破了控方的謊言,為當事人洗清了冤屈。
類似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很多時候,控方的證據鏈條看似嚴密,但實則存在諸多漏洞,這些漏洞往往隱藏在證人的陳述中。律師若被動依賴案卷材料,便難以發現這些漏洞;唯有主動接觸證人,耐心傾聽、細致核實,才能從證人的陳述中捕捉到關鍵線索,通過其他證據印證這些線索,進而打破控方的既定敘事,讓案件真相大白。
刑事辯護,是一項專業的工作,要精益求精、全力以赴。案卷材料是辯護工作的基礎,但絕不是辯護工作的全部。證人作為案件事實的重要見證者,其證言及提供的線索,是還原案件真相、構建有效辯護的重要支撐。面對證人不愿、不能出庭的現實困境,律師更應主動以專業的態度、合法的方式接觸證人,打破溝通壁壘,挖掘關鍵信息。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既要敬畏法律,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也要敢于突破局限,主動探尋案卷之外的真相。唯有如此,才能讓辯護工作更具針對性、說服力,才能在復雜的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才能推動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裁判,讓每一個案件都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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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岳,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刑事三部首任主管合伙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專家咨詢庫特聘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研究員。2024 年,彭吉岳律師被 LegalOne 評為中國商業犯罪辯護領域的 “實力之星”。
彭律師長期專注于職務犯罪、商事犯罪、金融犯罪等領域。辦理過多起涉及省部級、廳局級干部重大案件。如中紀委查辦的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職守案、原鐵道部干部楊某受賄案等。彭律師還曾為涉案近千億包商銀行案行長王某、哈佛博士夏某,以及榮獲 2005 年度十大經濟女性稱號的某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長楊某等知名企業家辯護過。此外,彭律師為 360 公司、騰訊公司、百度公司等企業的高管提供過專業辯護。部分案件獲 CCTV、《財新網》等媒體的廣泛關注。
彭律師曾擔任世界 500 強外企高管十余年,能獨到地以法律思維精準剖析商業爭議焦點。秉持辯護工作前置理念,他辦案親力親為,擅長與辦案人員高效溝通,善于利用庭前關鍵時機,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彭律師著有《辯護的力量》,并參與田文昌領銜編著的《刑事辯護教程》等書籍。多次受邀前往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發表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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