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標實踐中,不少采購單位或招標人存在一個誤區:“反正有專家評審,我們派不派人無所謂。”更有甚者,認為“不派人能避免被說‘干預評標’”,于是主動放棄委派代表參與評審環節。
然而,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還可能直接導致整個采購程序被認定為違法無效。作為成都一家長期服務政府采購與招投標項目的專業機構,我們結合法規與真實案例提醒:采購人代表不是“可選項”,而是法定評審小組的必要組成部分!
一、法律明確規定:評審小組必須包含采購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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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國家相關法規對評審(評標)小組的組成均有清晰要求: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均要求談判(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 + 評審專家共同組成,且總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同樣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構成;
合作創新采購等新型方式,更明確要求談判小組不少于5人,且必須包含采購人代表;
《招標投標法》 同樣規定,評標委員會應包括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
這些規定傳遞出一個核心原則:采購人(或招標人)是采購活動的責任主體,不能“隱身”于評審過程之外。
二、采購人代表的作用,遠不止“坐一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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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采購人代表只是“走個形式”。實則不然。其關鍵職責包括:
確認實質性變動內容
在競爭性談判或磋商中,若供應商對技術方案、服務標準、合同條款等提出修改,必須經采購人代表現場確認,否則變動無效。
解釋項目背景與實際需求
專家雖專業,但未必了解單位內部管理要求、使用場景或特殊限制。采購人代表可提供必要說明,幫助專家作出更貼合實際的判斷。
履行主體責任,防范廉政風險
全程參與評審,既是權利,更是責任。缺席反而可能被質疑“放任不管”或“事后推責”。
保障程序合法有效
多地財政部門已明確:若評審小組中無采購人代表,屬于組成不合法,可責令重新開展采購,甚至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實務建議:派誰?怎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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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合規高效,我們建議采購人:
提前確定人選:選派熟悉項目、具備基本采購知識、責任心強的在職人員;
做好授權備案:出具正式授權書,并在評審前向代理機構或交易平臺報備;
加強培訓指導:代表應了解基本評審規則,清楚自身權責邊界,既不越位干預,也不缺位失職;
特殊情況處理:如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派人,應書面說明并按規定申請延期,而非直接“空缺”。
結語
采購人代表不是“擺設”,而是連接采購需求與專業評審的橋梁,更是落實主體責任的關鍵一環。“不派人”看似省事,實則埋雷;“依法派”看似麻煩,實則護航。
在當前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嚴查程序違規的大背景下,任何“圖省事”的做法都可能付出更大代價。唯有依法履職、全程參與,才能真正實現“采得規范、用得放心、審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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