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兩高兩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會同其他政法單位、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加強指導、跟蹤問效,全力做好《意見》實施工作,醉駕犯罪案件持續下降,取得一定成效。同時,醉駕犯罪依然高發,醉駕治理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多措并舉、久久為功。
一、醉駕新規落實取得明顯成效,但仍然高發,需持續跟蹤問效,抓好落實。2025年,最高檢加強新規落實督導,各級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刑罰震懾和普法宣傳,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增強,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案發量、起訴數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好轉,醉駕治理成效明顯。2025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危險駕駛案件23.6萬人,同比下降22.1%;提起公訴21.1萬人,同比下降17.2%,危險駕駛案件連續兩年較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危險駕駛罪仍是檢察機關受理最多的犯罪,占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人數的14.4%,需對醉駕新規持續跟蹤問效、抓好落實。
二、一些群眾對醉駕危害后果缺乏準確認識,重大惡性事故仍然偶有發生。行為人飲酒后,控制能力減弱,酒后駕車極易發生事故,嚴重危害本人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的群眾高估自己酒后駕駛控制能力,認為“酒駕是小事”“不被查就沒事”。事實上,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且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罰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如檢察機關辦理的杜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杜某某夜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多次蹭倒、撞擊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傷。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批準逮捕,并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三、有的群眾對醉駕新規理解不到位,心存僥幸而觸犯法律、情節加重。新規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節”確定入罪、處罰的基本標準。一些群眾對法律規范理解不到位,認識有誤區,心存僥幸、鋌而走險,進而觸犯刑法或者導致情節加重。有的錯誤認為酒后短距離挪車、交接車輛不構成犯罪,但忽略了如果存在造成事故等從重情節依然構成犯罪。即使沒有從重情節,一旦被查處也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等行政處罰。有的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相對較低,但被查處時選擇逃避、阻礙檢查或者找人頂包、賄買執法人員,因有從重情節而入罪,行為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或者襲警等犯罪。有的有酒駕醉駕前科劣跡,仍然繼續醉駕,不但構成犯罪,且將被從嚴判處、加重處罰。如檢察機關辦理的高某危險駕駛案。高某凌晨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被執勤交警攔下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其為逃避檢查跑離現場,逃跑數百米后被抓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其曾于2023年1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法院酌情從重處理,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檢察機關始終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置于首位,持續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強監督,持續推動新規落地落實,進一步釋放新規治理效能。同時,檢察機關向廣大群眾提醒:無論因何情形酒駕醉駕,都將面臨一定的法律后果,輕則罰款、拘留、吊銷駕照,重則入罪、判刑,甚至面臨嚴判重罰。要認真學習醉駕新規,自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共同營造拒絕酒駕醉駕的社會氛圍。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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