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案例:南京百某某化學有限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2025-18-1-075-001 / 刑事 /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6)蘇1204刑初38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01.26
裁判要旨
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借用他人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農藥,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使用偽劣農藥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可采取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受損原因,并以農作物絕收折損面積、受害地區前三年該類農作物的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為基準,綜合計算認定損失金額。
入庫編號:2025-18-1-075-001
南京百某某化學有限公司等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非法借證生產、銷售農藥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刑事;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借證生產農藥;田間實驗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民系被告單位安徽喜某某農資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南京百某某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某某公司)實際經營人。
2014年5月,被告單位喜某某公司、百某某公司在未取得50%吡蚜酮農藥(以下簡稱吡蚜酮)登記證、生產批準證、產品標準號(以下簡稱農藥三證)的情況下,準備從事吡蚜酮經營活動。后許某民向安徽久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某公司)借用該農藥的農藥三證,又與久某公司市場運營部經理被告人王某定商談,以百某某公司的名義借用久某公司的吡蚜酮農藥三證生產吡蚜酮,雙方約定:久某公司提供吡蚜酮三證和電子標簽,并對百某某公司設計的產品外包裝進行審定。百某某公司給付久某公司3000元/噸的借證費用,應當按久某公司的標準生產,并對產品質量負責等。同年5月28日,許某民通過網銀給付久某公司借證費人民幣15000元。
2014年5月18日、6月16日,被告人許某民代表被告單位百某某公司與被告單位中某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負責銷售的副總經理被告人朱某先后簽訂采購合同,向朱某采購吡蚜酮,并約定質量標準、包裝標準、付款方式等內容。
2014年5月至6月,被告單位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吡蚜酮農藥三證的情況下,由朱某負責采購吡蚜酮的主要生產原料,安排人員自研配方,生產吡蚜酮。被告人許某民聯系設計吡蚜酮包裝袋,并經被告人王某定審定,提供給中某公司分裝。該包裝袋印制有百某某公司持有的“金鼎”商標,久某公司獲得批準的農藥三證,生產企業標注為久某公司。同年6月至8月,中某公司先后向百某某公司銷售吡蚜酮計2324桶。百某某公司出售給喜某某公司,由喜某某公司分售給江蘇多家農資公司,農資公司銷售給農戶。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農戶使用該批農藥后,發生不同程度的藥害,水稻心葉發黃,秧苗矮縮,根系生長受抑制。經調查,初步認定發生藥害水稻面積5800余畝,折損面積計2800余畝,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70余萬元。經檢驗,藥害原因是因農藥中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案發后,被告人許某民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王某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久某公司及王某定、中某公司、喜某某公司、百某某公司及許某民、朱某等向姜堰區農業委員會繳納賠償款。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6)蘇1204刑初388號刑事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百某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中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喜某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許某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單位中某公司將涉案農藥送安徽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該檢驗站從部分涉案農藥中檢測出煙嘧磺隆成分,故應當認定涉案農藥中含有煙嘧磺隆成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所含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不符的,是假農藥,故涉案農藥應當認定為假農藥。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為結果犯,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涉案農藥在其他地區未產生藥害,2014年度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地區的農戶使用涉案農藥也未產生藥害,故藥害發生可能與天氣、施藥方法等因素有一定關系。為科學確定水稻受損原因,在公證機關的全程監督下,進行田間試驗。具體采用“七種配方,八塊試驗田”的試驗方法,即根據農戶將吡呀酮與阿維氟鈴尿、戊唑醇、咪鮮三環唑混合施用的實際情況,并考慮涉案吡呀酮僅存在于兩個批次,確定第一到第四塊試驗田分別施用兩個批次、不同劑量(20克和40克)的吡呀酮;第五和第六塊試驗田分別將兩個批次吡呀酮與其他農藥混合施用;第七塊試驗田混合施用不含吡呀酮的其他農藥;第八塊試驗田未施用農藥。結果顯示凡施用涉案農藥的試驗田,水稻均出現典型的除草劑藥害情況,排除了天氣等因素影響,證明水稻受害系因農戶使用的涉案農藥吡呀酮中含有煙嘧磺隆造成。
被告單位在沒有取得農藥三證的情況下生產吡蚜酮,或者明知是無農藥三證生產的農藥而對外銷售,涉案吡蚜酮又造成藥害,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或銷售偽劣農藥的間接故意,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因被告人許某民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且判決前主動足額賠付了農戶損失,達成了諒解,構成自首,依法減輕處罰。
裁判要旨
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借用他人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農藥,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使用偽劣農藥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可采取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受損原因,并以農作物絕收折損面積、受害地區前三年該類農作物的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為基準,綜合計算認定損失金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7條、第150條
《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第47條
一審: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16)蘇1204刑初388號刑事判決(2017年9月19日)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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