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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湖南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文件提出,根據虛擬電廠聚合對象的類別,可分為“電源型”“負荷型”和“混合型”。
其中,“電源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僅為分布式電源,“負荷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僅包含用電客戶,“混合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包括分布式電源與用電客戶。
根據聚合對象分類,在每個虛擬電廠內部設立用電單元和發電單元,分類開展能力測試。
現階段,單個虛擬電廠需滿足用電單元的調節容量應滿足不小于10兆瓦(上調、下調或上下調調節容量之和)、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的準入條件,調節容量應不小于正常用電負荷的10%。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強制虛擬電廠退出電力市場,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準入和注冊手續。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未按時足額繳納市場履約保函、保險,經電力交易機構書面提醒仍拒不足額繳納。
(二)虛擬電廠響應權限被停止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
(三)完成整改后的虛擬電廠首次響應不合格。
(四)虛擬電廠在一年內2次被暫停運營。
當虛擬電廠申請或強制退出后,在完成市場運營機構相關退出流程后,向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詳見附件6),虛擬電廠運營商代理關系自動失效,代理用戶可重新選擇其他虛擬電廠運營商。
虛擬電廠在申請或強制退出、暫停運營期間,不得參與調節性市場交易申報。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要求,結合我省虛擬電廠發展實際,現將《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25年3月14日由湖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聯合印發的《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
湖南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
2026年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虛擬電廠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虛擬電廠聚合各類需求側靈活調節資源作用,促進電網供需協同和經濟運行,推動虛擬電廠規范化、常態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發改能源〔2024〕1128號)、《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法改〔2024〕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 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 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指導省內虛擬電廠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構架,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
第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是虛擬電廠的建設及運營機構,通過商業合同方式有效聚合一定規模的需求側資源,作為市場主體參與電力電量平衡和市場交易相關活動。
第六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虛擬電廠的建設與運營,推動虛擬電廠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湖南省能源局是省級虛擬電廠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虛擬電廠發展相關政策、管理規范,推動技術標準出臺;組織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中心、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虛擬電廠運營商及其聚合資源開展虛擬電廠建設與運營。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負責監管虛擬電廠運營商(含虛擬電廠及其聚合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行為和調度運行相關規則、規程執行情況。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開展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及負荷管理系統建設運營,確保電力需求側資源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負責組織屬地供電機構等相關單位做好虛擬電廠及聚合代理主體的發用電數據計量采集、電費計收及支付等服務工作。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虛擬電廠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和現貨市場;負責將對電網運行影響較大或參與電網實時運行調節的虛擬電廠納入調度管轄范圍,組織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負責審核納入調度管轄范圍的虛擬電廠的可調節資源清單和變更申請,參與虛擬電廠運行情況評價;負責統籌電力需求側調節要求,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一條 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虛擬電廠運營商及其聚合資源的市場注冊,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出具虛擬電廠參與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清分結算依據及信息披露等規則。
第十二條 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虛擬電廠業務受理、資質審核、建設指導、能力測試、檔案管理、系統接入、運行監測和效果評估等工作;負責將虛擬電廠資源納入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需求響應等調節服務機制;負責向電力調度機構、交易中心等市場運營機構提供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的相關數據與服務支撐。市縣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核查經營區域內虛擬電廠運營商申報的聚合資源及現場裝置情況,授權開展虛擬電廠的動態能力測試、資源調用、調節效果評估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負責與電力需求側并網主體簽訂代理協議,開展虛擬電廠建設運營,按照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要求完成調節能力測試、平臺安全檢測、負荷管理系統接入等工作。
第三章 建設及接入
第十四條 根據虛擬電廠聚合對象的類別,可分為“電源型”“負荷型”和“混合型”。其中,“電源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僅為分布式電源,“負荷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僅包含用電客戶,“混合型”虛擬電廠聚合對象包括分布式電源與用電客戶。根據聚合對象分類,在每個虛擬電廠內部設立用電單元和發電單元,分類開展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 虛擬電廠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應為已取得售電資質并在電力交易平臺正式注冊的售電公司。
(二)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對象應是具有電網企業電力營銷戶號、實現電能計量和用電信息遠程采集,并已在湖南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生效,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不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虛擬電廠聚合對象應為電力調度機構管轄范圍之外的電力需求側并網主體,同一主體只能被一家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代理,聚合代理關系應與售電代理關系保持一致。
(三)同一虛擬電廠的聚合對象應限定在同一市級電力調度機構所轄供電區域內,確保虛擬電廠資源分級精細化管理和省、市兩級電力調節需要;鼓勵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縣(配網)電力調度機構所轄供電區建設虛擬電廠或設置聚合單元。同一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在全省范圍內運營多個虛擬電廠。對于僅包含單一充換電類負荷資源的虛擬電廠,可采用全省范圍聚合方式。
(四)單個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應達到技術規范并通過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的接入能力測試(詳見附件1)。用電單元調節能力指標包括調節容量、響應時間、調節速率和調節精度等。發電單元應按照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具備由電網企業實施的“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
(五)虛擬電廠運營平臺應具備電力需求側可調節資源的聚合管理和優化調控能力,滿足功能、性能、網絡安全等方面的統一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具備接入負荷管理系統的條件。“電源型”和“混合型”虛擬電廠基礎臺賬、實時運行及可調信息應通過直送或經負荷管理系統推送方式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并確保數據準確。
第十六條 虛擬電廠項目建設及接入按照以下流程開展。
(一)方案編制。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湖南虛擬電廠建設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所屬區域、聚合資源、聚合方式、調節措施、運營機制、預期技術指標等。
(二)項目建設。虛擬電廠運營商依據相關政策要求、技術規范,開展虛擬電廠聚合對象簽約、調節控制裝置部署、數字化平臺開發等建設工作。
(三)能力測試。項目完成建設后,虛擬電廠運營商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按照資質審核清單報送相關資料(詳見附件3),提交虛擬電廠接入申請單、聚合用戶清單(含聚合代理協議等)、可調節資源/設備清單等相關資料并加蓋運營商單位公章,市負荷管理中心對運營商進行資質預審。審核通過后,運營商報送虛擬電廠測試方案,由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運營商開展虛擬電廠調節容量、響應時間、調節速率、調節精度能力測試,并出具調節能力測試報告。
(四)系統接入。項目建設完成并經市負荷管理中心進行資質預審后,運營商向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系統接入申請,并報送符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由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第三方測評(評估)機構出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二級及以上),滿足《虛擬電廠運營平臺接入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系統功能要求、系統性能要求、安全防護要求等,并提供由具備CNAS及CMA資質(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或中國計量認證)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安全功能與滲透測試報告、源代碼測試報告。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一組織運營平臺同步開展系統接入。為降低運營商系統建設成本,現階段虛擬電廠運營商也可應用湖南省能源局授權建設的虛擬電廠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系統接入。
(五)批復建檔。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運營商申報的虛擬電廠按照“運營商-自定義名稱-虛擬電廠”進行命名,對虛擬電廠運營商下達批復,明確虛擬電廠聚合范圍、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管理權限等事項。自定義名稱不超過5個字,不得與行政區域重名。電網企業同步向省能源局備案。“電源型”和“混合型”虛擬電廠應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虛擬電廠在滿足《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要求及相應市場的準入要求后,可按獨立主體身份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
第十八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事先與聚合對象簽訂代理協議(詳見附件4)在負荷管理系統中建立代理關系,同時虛擬電廠運營商應與電網企業簽訂合作協議。
(1)調節機制:虛擬電廠在代理協議中明確所參與需求響應、實時可中斷負荷、輔助服務市場等各類調節市場的收益分配方式(初期按固定分成比方式),并上傳至負荷管理系統備案。同一時段內不能以同一調節行為獲取重復收益。
(2)電量交易:虛擬電廠運營商應依據湖南省中長期和現貨市場交易規則與聚合代理主體在交易平臺簽訂零售套餐,并由電力交易中心將代理關系與零售套餐等相關信息同步至負荷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管理。相關政策出臺前,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現行模式參照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
第十九條 按照虛擬電廠類型不同,對虛擬電廠參與市場交易模式進行分類管理。“電源型”虛擬電廠在市場交易中視同發電主體進行統一管理,“負荷型”虛擬電廠在市場交易中視同用電主體進行統一管理,“混合型”虛擬電廠發、用電單元應分別參與電力市場或調節機制,發電單元的申報管理分別與 “電源型”虛擬電廠一致,用電單元的申報管理與“負荷型”虛擬電廠一致。
第二十條 虛擬電廠參與調節機制與電量交易的結算按照相關市場規則執行,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將相關收益分別與虛擬電廠、聚合對象進行結算。聚合對象收益可通過電費退補等方式結算發放至代理用戶電費賬戶,費用應在電費賬單中列示。
第二十一條 虛擬電廠應遵守電能量市場、電力輔助服務等市場規則,遵守電力需求響應等調節機制規則,承擔相應責任。因市場交易結算規則、交易價格等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導致運營收入需要調整的,由電網企業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補。
第二十二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虛擬電廠運營商與代理用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規則協商一致后對代理合同條款以補充協議方式協商變更。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力市場及調節機制建設運營應堅持分類分級原則,縣(配網)電力調度機構所轄供電區域內的調節需求由縣(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調用虛擬電廠響應,跨供電區域的調節需求由省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調用虛擬電廠響應。
第二十四條 虛擬電廠的運行參數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聚合代理管理和調節響應能力的有效性:
(1)參數變更:當聚合代理關系、調節響應能力等關鍵指標發生變更時,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向省級負荷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省級負荷管理中心根據變更影響情況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虛擬電廠完成變更測試。
(2)周期測試: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每年迎峰度夏(冬)前組織對在運虛擬電廠資源進行調節響應能力周期測試,對校核不通過的應限期整改。
(3)評估認定:對于在運虛擬電廠,若已實際參與需求響應、實時可中斷等調節機制,或調節服務在現貨、中長期、輔助服務等市場中進行過交易的,省負荷管理中心可根據響應數據評估認定調節能力并更新參數,6個月內無需進行周期性測試。
第二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加強所聚合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資源及相關設備的精細監測、精準控制能力建設,逐步提升虛擬電廠參與電網實時運行調節能力。相關情況將納入虛擬電廠星級評價。
第二十六條 虛擬電廠及其聚合資源應承擔電網安全穩定義務,在電網出現緊急情況時應參與電網統一調節,可被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照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直接調控,虛擬電廠運營商不得擅自調整運行參數。虛擬電廠參與電網調節時,若發生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情況,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中心有權暫停其交易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依托負荷管理系統向虛擬電廠提供運行效果評價、市場交易信息獲取和數據交互等服務,降低虛擬電廠建設、運維成本。
第二十八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機制,通過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運營平臺安全平穩運行,制定可調節資源聚合管理工作規范防范誤操作風險。虛擬電廠運營平臺與調度系統、負荷系統等交互應滿足相應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要求,加強軟硬件配置和安全監測,確保安全可靠。因虛擬電廠運營商責任行為造成的電力系統安全事故,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開展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建立交流中心,會同虛擬電廠運營商,通過政策解讀、交流學習、成果發布、科技攻關等方式,搭建虛擬電廠技術、模式、理念、機制的共享交流平臺。
第六章 評價管理
第三十條 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虛擬電廠運營商及虛擬電廠星級評定機制(詳見附件5),根據各虛擬電廠建設和實際調節響應能力等情況開展動態評價,并在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定期公示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依據電力市場相關政策規則,當虛擬電廠參與響應次數、響應合格率等指標不滿足要求時,取消其參與市場資格。相應虛擬電廠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測試申請,測試通過后恢復運營。
第三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強制虛擬電廠退出電力市場,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準入和注冊手續。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未按時足額繳納市場履約保函、保險,經電力交易機構書面提醒仍拒不足額繳納。
(二)虛擬電廠響應權限被停止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
(三)完成整改后的虛擬電廠首次響應不合格。
(四)虛擬電廠在一年內2次被暫停運營。
第三十三條 當虛擬電廠申請或強制退出后,在完成市場運營機構相關退出流程后,向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詳見附件6),虛擬電廠運營商代理關系自動失效,代理用戶可重新選擇其他虛擬電廠運營商。
第三十四條 虛擬電廠在申請或強制退出、暫停運營期間,不得參與調節性市場交易申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試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或建設環境重大變化、發現重大風險,應及時修訂工作細則。
來源:湖南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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