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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1987年,北京胡同里,王建國用自己承租的一號公租房,和李國強“互換”了一套私房二號院。
為走房管手續,協議上寫了李國強女兒李婷的名字——當時她才10歲。
但雙方心知肚明:這不是真換房,而是王建國把公房承租權“賣”給了李國強,對方額外給了1000元現金和一輛自行車。
幾年后,王建國反悔,1990年起訴要求恢復一號房屋承租權。
經過近兩年審理,1992年3月,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李國強一次性支付王建國2500元,用于解決其住房困難,王建國不再主張房屋權利。
錢當場付清,案子就此了結。
誰料,30多年后,2021年,王建國再次起訴,稱:“當年換房沒過戶,現在房子拆遷了,你們得把利益還給我!”
他還把李國強已成年的女兒李婷列為被告,理由是:“協議上寫的是她的名字。”
李婷很驚訝:“我當年還是小學生,根本沒參與這事。而且1992年法院已經判完了,怎么還能再告?”
更關鍵的是——一號房屋早在2000年前就已拆遷滅失,承租人也幾經變更,最后根本不是李家持有。
面對這場“遲來”的訴訟,法院會怎么判?
裁判結果
法院判了:
? 駁回王建國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很明確:
本案所涉糾紛早在1992年就已通過法院調解徹底解決,且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依法不予保護。
這意味著,無論當年是“換房”還是“買賣承租權”,35年后的今天,法律已不再受理。
法院怎么說?
法官重點審查了三個問題:
第一,這事是不是早就處理完了?
是的。1990年王建國就因同一事由起訴過,1992年雙方在法院簽署調解協議,明確約定“一次性補償2500元,解決住房問題”,王建國簽字認可。這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具有終局效力。
第二,現在起訴是不是太晚了?
根據《民法通則》(當時有效法律):
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最長保護期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本案中,換房發生在1987年,王建國1990年就知道權利“可能受損”,卻直到2021年才再次起訴,遠超20年最長時效,且無不可抗力等法定延長情形。
第三,能不能告李婷?
不能。李婷1987年僅10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未實際參與交易,也未獲得任何利益。1992年訴訟中,王建國告的是李國強,從未提李婷。如今把她拉進來,屬于主體錯誤。
此外,涉案房屋早已滅失,承租人多次變更,李家早已不持有任何權益,所謂“返還拆遷利益”更是無從談起。
律師提示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一個重要提醒:
“歷史舊賬”不是永遠能翻的。
法律設定了20年最長訴訟時效,即使你一直不知道權利受損,超過20年也基本喪失勝訴權。
法院調解書具有終局效力。
一旦簽署并履行,就代表糾紛徹底了結,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反復起訴。
房屋滅失后,物權主張將落空。
公租房本身不屬個人財產,承租權又已轉移,原承租人很難再主張后續拆遷利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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