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未銷課節費、罰款792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18日
劉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未銷課節費、罰款648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16日
于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16日
孟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未銷課節費、罰款1062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21日
武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罰款480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16日
吳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5年4月16日
葉某在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違規租賃教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租賃教室、予以警告處分、沒收違法所得1140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4年11月26日
陳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培訓學校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龍港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辦學,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龍港區教育局
2024年8月26日
來源:龍港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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