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長期以來,“未滿十六周歲違法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曾被一些人誤讀甚至利用,個別未成年人將這條規定視為肆意妄為的“護身符”。
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做出調整:
首先是打破一刀切,14到16周歲,不再一律不執行,符合例外條件的可執行拘留;
其次還要懲戒“屢教不改”,14到16周歲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再就是嚴懲“情節嚴重”,14到16周歲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執行拘留。
那么,新法落地效果如何?近日,記者獨家采訪了廣東湛江警方,并結合近期多地發生的真實案例,深入探尋新法在實踐中的成效。
新法施行
調整未成年人違法處罰條款
3名15歲少年持械追打他人
被行拘
1月3日下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梧闊派出所接到報警,16歲的蘇某稱其與朋友韋某在當天凌晨被人持械追打受傷。接報后,警方迅速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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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梧闊派出所副所長 謝海萍:經查,1月3日凌晨3點多,嫌疑人吳某、彭某、李某三人,因瑣事對受害人蘇某、韋某不滿,于是駕駛電動車撞倒對方電動車,隨后持械追打對方,造成蘇某、韋某輕微傷。我所迅速開展調查,并于當天21時許,將三名嫌疑人抓獲,三人對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案件事實清楚,但如何處理這三名剛滿15歲的少年,成為新法落地后,基層執法面臨的一次實際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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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 唐華杰:該案3名涉案未成年人持械追逐他人,致輕微傷且擾亂公共秩序,霞山公安分局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執行行政拘留13天。
聲稱“忘記1月1日14歲就可以拘留了”
冰冷的鐵門、嚴格的管教,讓此前心存僥幸的少年們幡然醒悟,言語中滿是懊悔,也暴露出他們此前對法律邊界的模糊認知和僥幸心理。
行政拘留的執行,意味著他們將暫時失去人身自由,在高墻內接受法律的嚴肅教育和深刻反思。這對未成年人而言無疑是嚴厲的懲戒,但這并非公安機關執法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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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 唐華杰:公安機關已于近期將3名涉案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矯治教育。通過懲戒加教育雙重干預,既以行政拘留的剛性后果,讓未成年人認識到法律威嚴,破除年齡豁免的僥幸心理,又通過系統化矯治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法治觀念,最終實現法律震懾、教育挽救與社會秩序維護的有機統一。
因一句閑話
初中生兩次毆打同學
這起案件的依法辦理,也成為新法實施后,精準適用法律條款的典型范例。湛江的案例并非個例,新法落地后,多地警方均精準適用條款,處置未成年人違法案件。1月8日,海南海口警方接到報警,一名初中生小王被同學小武兩次毆打,起因竟是一句“在校外愛裝酷”的閑話。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兒:我們向小王了解,他跟小武沒有過多交際,因為當天他們在跟其他同學聊天的過程中,小王說小武在學校外面很愛裝酷,這句話就傳到了小武的耳朵里,小武就認為小王在侮辱他嘲笑他,所以就實施了對小王的報復。
更嚴重的是,在1月5日第一次毆打后,小武因再次聽到關于小王的閑話,在1月7日又一次對小王實施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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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兒:小武稱他1月5日毆打完小王,到了6日他又聽同學說,小王并不是打不過小武,只是因為當時小王認為手中沒有一些器械,小武聽到這句話以后又生氣了,7日晚上又再次找到小王,再次毆打小王。
被打者構成輕微傷
打人者被行拘10日
連續毆打導致小王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心理也受到創傷。到案后,小武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依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海口警方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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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兒:了解到小武在學校當中性格比較內向孤僻,是獨來獨往的小孩,不善于交流,平時也有逃課、早退、遲到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情況。
事情發生后,民警也找到了小武的父母,小武的父親表示,他會對被打的小王進行經濟賠償,后面也會對小武加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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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兒:下一步我們也會把這個情況向街道辦的司法所,包括居委會,通報小孩的情況,組織一些力量對小孩進行幫扶,不管是在普法教育或是在心理疏導上都給小孩一定的幫助。
新法走向實踐
平衡“教育與懲罰”關系
不僅是海南、廣東,其他多地也有類似案例,內蒙古五原縣14歲的付某某等四人因圍毆同學被行政拘留,湖北大冶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因盜竊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接連發生的案例,清晰展現了新法從紙面走向實踐的步伐。法律專家指出,這次修訂標志著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治理理念與實踐進入了更為精細化的新階段。核心是對“教育與懲罰”的關系作出精準再平衡。
專家指出,這種“再平衡”是根據未成年人違法形勢的新變化作出的重要調整。過去出于保護考量的條款,在實踐中被少數未成年人刻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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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實踐當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利用這樣一個條款,利用法律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刑事拘留,反復危害社會治安。舊法出于教育的角度,出于保護的角度,對這部分未成年人是不處罰或不拘留的,這次調整就是我們對于未成年人違法之后,懲罰與教育的一種再平衡。
明確懲戒邊界
破解“年齡免罰”被濫用困境
新法的修訂,旨在通過明確懲戒邊界,破解“年齡免罰”被濫用的困境,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間,建立更清晰、合理的平衡。行政拘留作為法律威嚴的直接體現,其依法適用就是對違法行為的明確否定,能夠倒逼未成年人認清行為后果、樹立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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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拘留是一種法律威嚴的代表,執行行政拘留代表了法律對他行為的否定,警醒他,警示他,讓他充分認識到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實踐中如何劃定
“免罰”與“處罰”紅線
當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時,法律的紅線便清晰顯現。那么,在執法實踐中,這條區分“免罰”與“處罰”的精準紅線,究竟是如何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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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第一種是情節嚴重,第二種是影響惡劣,第三種是一年內有兩次的,是這次增加的三類情形,在這三種情形下都可以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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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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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對情節嚴重的判斷,通常從他的主觀惡性、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以及危害后果這幾個維度來判斷。比如持械或者是公然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等。第二個就是影響惡劣,如果他的治安違法行為給當地的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隱患。第三種情形,一年內某個未成年人有兩次治安違法的記錄,兩次以上的我們就可以考慮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的威嚴在于執行,而法治的成效則在于執行之后能否真正幫助涉事未成年人回歸正途。無論是海口還是湛江的案件,處罰都同步通知了學校和家長,并啟動了后續幫教。這清晰地表明,新法的意圖絕非“一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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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除了加大震懾之外,我們還要堅持教育為主。對于這些反復違反治安管理的這部分未成年人,除了加以處罰之外,如何避免他再犯,法律當中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是要按照我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些未成年人適用矯治教育、專門教育,送入專門學校等來加以矯治,避免他再犯。
倡導“懲教閉環”
考驗多方協同治理能力
專家強調,新法所倡導的“懲教閉環”,其成效關鍵不在于處罰本身,而在于能否觸發并依靠健全的社會支持系統。實踐中,涉事未成年人往往存在“失管失教”或“失學輟學”等問題。因此,新法的落地,實質上是對執法機關、家庭、學校等機構的協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護不是庇護
關愛與法律同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在用一個個鮮活的案例,清晰傳遞出一個信號: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但絕不姑息惡意與暴力。實施必要的法律約束,是為了護航未成年人踏上更穩當的人生航程。保護,絕不是庇護錯誤。關愛,必須與法律同行。
來源 央視新聞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羅祎 王晨郁
校對 陳潔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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