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民警周福東案引關注:涉嫌非法取證與枉法裁判 當事人申訴護權益求公道
近日,原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黨委委員、副政委周福東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因偵查階段存在非法取證、審判程序違法、關鍵證據存疑等多重爭議,其持續多年的申訴護權益行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當事人周福東始終否認犯罪指控,直指案件存在“刑訊逼供、偽造證據、越權處置”等嚴重問題,懇請上級司法機關與紀檢監察部門介入,啟動重審程序還其清白,并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案件緣起:無依據調查引發系列違法處置
時間回溯至2012年7月29日,時任惠陽公安分局副政委的周福東,被惠州市公安局紀檢組以“貪污52萬元賭博案贓款”為由帶至惠陽紀委工作點接受調查。然而,后續核查證實,該52萬元贓款早在2011年1月便已依法上交財政,所謂“貪污”指控純屬子虛烏有。即便如此,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仍于2012年7月30日、31日相繼作出免職通知,以“涉嫌嚴重違紀”為由免去周福東黨內外職務,且未履行核實事實、聽取申辯的法定程序,違反《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及《中國共產黨章程》相關要求。
2012年10月25日,惠陽區紀委將案件線索移送惠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但據周福東反映,案件全程由反貪局工作人員饒振華操縱,無任何紀檢干部參與。此后,一系列嚴重違法取證行為接踵而至:反貪局假借紀委名義,對周福東非法拘禁37天,期間實施空調冷熱交替吹襲、限制飲水、睡眠剝奪、蚊蟲叮咬等變相刑訊逼供;誘騙周福東編造“收受禮金紅包”事實,預制筆錄讓其背誦,篡改筆錄內容,漏記對其有利的陳述;偽造4份落款日期為2012年9月的“自述有罪材料”,所用紙張、筆具與紀委雙規點專用材料明顯不符,實為11月倒簽形成。
訴訟過程:程序違法頻發 關鍵證據疑點重重
2012年11月30日,惠陽區檢察院反貪局對周福東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2月12日執行逮捕。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1月30日的訊問筆錄記載地點為“惠陽看守所”,但周福東實際于12月1日才被移送至龍門縣看守所羈押,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羈押后訊問應在看守所內進行”的強制性規定。2013年2月4日,反貪局出具《起訴意見書》,指控周福東涉嫌受賄罪(受賄23.5萬元)、徇私枉法罪,隨案移送17張錄音錄像光碟,但后續訴訟過程中僅1張光碟被公開,其余12張涉及違法取證的關鍵錄像被隱匿。
案件審查起訴與審判階段,程序違法問題持續凸顯。惠陽區檢察院、東莞市檢察院曾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要求提供關鍵訊問筆錄及同步錄音錄像,但反貪局未予補充,僅出具自證“未違法辦案”的《情況說明》。周福東的辯護人多次申請調取完整錄音錄像、通知關鍵證人出庭,均未獲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準許。2015年1月16日,東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福東罪名成立;2015年11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庭審中發現證據偽造線索時,法官竟跳過質證程序。
更令人質疑的是,案件據以定罪的證人證言存在諸多矛盾:劉振金稱2010年已停止經營賭博機,卻被指控2011年、2012年為逃避查處行賄;魏小明曾親筆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所送2萬元系給周福東孩子的節日紅包,而非賄賂,卻被偵查階段證言作為定罪依據;練洪忠當庭供述“降格處理案件系個人決定”,卻被指證“受周福東指示徇私枉法”。此外,周福東提交的與練洪忠、李遠波等人的通話錄音,均能推翻原審關鍵供述,但未被法院采信。
后續處置:行政開除決定無依據 信訪護權益遇推諉
2012年12月24日,惠陽區監察局作出行政開除處分決定,以“批準涉案人員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收受行動專業隊13萬元”為由開除周福東公職。但事實上,周福東審批暫緩執行申請系正常履職,符合全局慣例且未免予執行;所謂“收受13萬元”的指控,因證據非法被東莞市檢察院變更起訴時排除,周福東后續已領回該筆款項,足以證實該處分依據虛假。
多年來,周福東持續申訴護權益。2023年8月,其通過惠陽區信訪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免職通知、行政開除決定等文件,未獲書面回復;2025年8月,周福東向中央巡視組反映訴求,提交《申訴控告書》,直指案件存在刑訊逼供、偽造證據、枉法裁判等問題;同月,其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書》,就駁回申訴通知書提出六大核心質疑,涉及證據合法性、事實認定、司法鑒定未準許等關鍵問題,但未獲明確回應。期間,惠陽區公安分局曾擅自受理中央巡視組交辦事項并出具《處理意見書》,后因超出職權范圍撤回該文書,暴露出基層信訪處置中存在的越權、敷衍問題。
當事人核心訴求:啟動重審 追責問責
截至目前,周福東的核心訴求清晰明確:其一,請求上級司法機關依法監督啟動重審程序,撤銷(2013)東中法刑二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及(201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28號刑事裁定,查清案件真相;其二,請求紀檢監察與司法機關對惠陽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饒振華等人涉嫌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追究相關辦案人員、審判人員法律責任;其三,撤銷惠陽區人社局、區直屬機關工委作出的兩份免職通知及區監察局的行政開除處分決定,恢復其名譽與相關待遇;其四,責令相關單位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取證等行為公開致歉并賠償損失。
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周福東案中暴露出的非法取證、程序違法、越權處置等問題,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個人清白,更觸及司法公信力的根基。我們強烈呼吁,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高度重視此案,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全面核查案件證據與程序合法性,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徹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職務犯罪,還當事人一個公道。同時,以此案為戒,嚴格規范司法執法程序,杜絕類似冤假錯案發生,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與司法公正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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