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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江蘇法治報》2026年1月26日頭版
“正入萬山圈子里,走出一山是一山。”這是南京市中級法院法官鄧光揚的感慨,這句感慨源于南宋詩人楊萬里“正入萬山圈子里,一山放出一山攔”的詩句,更源于他承辦的一起建工糾紛。
2021年,某置業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三份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某工程公司承建某置業公司開發的綜合體項目。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了糾紛,導致該工程長期停工。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等十項訴訟請求,并申請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鄧光揚研究了厚厚的案卷,感到那么多訴訟請求,加上司法鑒定,真可謂“一山放出一山攔”。因此,他突破“一攬子審理”的模式,對雙方無爭議的解除合同訴請先行判決。南京中院民四庭庭長陳傳勝認為,這一判決可謂“一舉四得”:一是避免因司法鑒定周期過長導致停工損失持續擴大;二是有力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三是化解購房人退房糾紛;四是為同類未完工程糾紛的審理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路徑。
南京中院的先行判決是全省法院適用“先行判決+部分調解”的縮影。近年來,全省法院通過“先行判決+部分調解”,打破訴訟僵局181起,幫助企業盤活資金26.5億元。
建工糾紛頻發
迫切需要喚醒“沉睡的法條”
2025年農歷新年將至,昆山市某建設公司門前圍滿被欠薪的農民工,他們凍紅的臉上滿是焦灼和憤怒。
某建設公司中標某物流公司運營總部一期工程。2022年7月,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但因剩余3800余萬元工程款久拖不決,建設公司資金鏈瀕臨斷裂,數百名農民工的工資與供貨商的貨款無法支付。
2025年2月,建設公司將物流公司訴至昆山法院。
物流公司針對結算總價提出施工圖紙變更、簽證單效力、材料價格認定等十余項異議,不少內容需要進行司法鑒定。
“那么多司法鑒定,費用高達數十萬,耗時至少一年,誰也等不起,耗不起!”承辦法官孫學謙依托法院與住建局設立的“住建安居融訴驛站”平臺,同兩名具有一級工程造價師資質的專家趕赴現場,核驗工程量、比對施工圖紙與現場實際差異,逐頁核查變更簽證單、會議紀要等核心證據,最終剝離出1700萬元無爭議款項。孫學謙采用“中立評調+先行判決”,判令物流公司支付該筆工程款及利息。
物流公司在收到判決后的10天內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收款當日,建設公司連夜核算,足額發放了農民工工資并結清貨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但記者在采訪中得知,前些年,該法條在審判實踐中用得不多,差不多是“沉睡的法條”。
據省高級法院民六庭庭長劉悅梅介紹,近年來,全省法院建工類糾紛數量呈持續上升趨勢。該類糾紛標的額大、專業性強、爭議焦點多,審理周期相對較長,先行判決制度在及時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破解糾紛僵局、提高解紛效率等方面具有獨特價值,與建工類糾紛特點高度契合。
以“等不及”的主動
解“拖不起”的困局
先行判決為何如此之難?
蘇州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源榕談了他的看法:一是“事實清楚”認定標準難把握。很多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的計算,都需要專業人員費時費力才能搞清楚。二是部分法官的認識有偏差。有的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僅對先行判決作出原則性規定,有的認為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無法分割裁判,有的擔心先行判決后出現新證據會沖擊前面的判決。三是程序銜接機制不完善。先行判決需與后續審理銜接,但缺乏明確的配套機制。
破局之道在哪里?
2023年10月,徐州市中級法院制定出臺《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先行判決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對先行判決,在立案環節,做到分類施策,精準識別,實現類型化;對先決部分,加快審理,無縫銜接,實現優先化;對余部未決部分,釋明到位,以判促調,實現協同化;在機制保障上,加分賦值,統一文書,實現規范化。
2025年春節剛過,省高級法院民六庭發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廣“先行判決+部分調解”模式,通過先行化解部分爭議,及時打破糾紛僵局,緩解企業資金周轉壓力。
2025年3月,南京市中級法院的課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先行判決機制的實踐探索與制度完善研究”立項。同時,在南京江北新區法院、江寧區法院和江寧經開區法院試點,探索先行判決適用過程中的困難障礙和程序性銜接事宜。
2025年4月25日,蘇州市中級法院出臺《蘇州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立評調+先行判決”解紛模式規范指引(試行)》,除明確可先行判決的情形、完善程序銜接規則外,還組建“資深法官﹢行業專家”調解團隊。法官聚焦法律問題,行業專家針對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爭議點提供咨詢意見。
有力有序擴展
從“重點突破”到“全域深化”
2025年1月29日,大年初一。鄉村濃濃的年味撲面而來,年過六旬的睢寧縣農民胡某和妻子連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外出,與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交叉路口相撞,胡某夫婦倒在血泊中。交警部門認定秦某負主要責任,胡某負次要責任,連某無責任。胡、連夫妻二人均住院治療,并很快向睢寧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及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該案承辦法官任天陽發現,因醫療開支劇增,加上需要傷殘等級鑒定,夫妻二人陷入“斷收增支”的現實困境。同時,該案醫療費部分的損失事實清楚、數額明確,依法可由某財產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考慮到秦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已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遂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胡某、連某醫療費。判決后,法院積極督促履行,賠償款項及時支付到位。
睢寧縣人大代表趙雷談到,法院積極運用先行判決制度,快速兌現無爭議醫療費用,有效緩解當事人困難,彰顯了司法在依法護老方面的有力作為。
在徐州市中級法院,記者了解到,為破解部分民事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當事人權益兌現遲緩等難題,徐州中院在總結建設工程領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先行判決制度有序擴展至知識產權、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等領域。2025年6月,徐州中院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推動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的通知》,構建覆蓋多類型案件的制度框架,解決制度運行中出現的程序銜接、保全效力等新問題。據該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云娟介紹,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在150余件民事案件中適用先行判決制度,化解了一批長期僵持的矛盾糾紛,實現了從“重點突破”到“全域深化”、從“機制創新”到“效能釋放”的轉型提升。
據了解,省高院指導徐州、蘇州、鎮江等地法院,逐步探索先行判決在其他民商事審判領域的適用拓展,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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