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重慶博森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因“構成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被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425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9日對重慶博森電氣(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廢水收集池底部預埋一根直徑約30厘米水管,水管聯通池旁直徑約1米、深約4米的廢棄雨水井,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水從底部管道流入廢棄雨水井后,經廢棄雨水井頂部溢流至廠區廢水總排口后端的排水井,直排外環境。南岸區監測站對廢水收集池旁廢棄雨水井內的廢水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南環(監)字〔2024〕第ZF91號)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高達418、129mg/L,分別超標4.2倍、7.6倍。此外,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污水處理站2024年10月7日監控視頻,發現工人在含鎳廢水排放期間,用布條堵塞含鎳廢水排放口管道,造成含鎳廢水大量溢流至另一處直徑約1米、深約40厘米的廢棄雨水井,以滲坑的方式進行排放。
因該公司行為同時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總隊送達《涉嫌環境違法適用刑事犯罪處罰案件移送書》和案卷原件,南岸區公安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于2025年12月3日返還案卷原件,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2011〕8號)規定,依法繼續處罰程序。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該公司作為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單位,應對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全面負責。廢水收集池旁廢棄雨水井底部管道雖非該公司建設,但該井多次發生溢流,廢水經廠區總排口后端溝渠外排,該公司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監測結果顯示,外排廢水中氮氧化物超標4.2倍、氨氮超標7.6倍,公司存在過錯。該公司操作人員使用布條堵塞含鎳廢水排放口,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含鎳廢水溢流至外環境。雖對周邊土壤監測的鎳含量未超《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工業用地風險篩選值,但鎳屬第一類污染物,該行為不符合“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輕微”。但是鑒于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復查時已經完成整改,事發后該單位積極整改,2020年以來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環境污染治理,且目前面臨經濟環境和生產經營的實際困難,對整改情況予以認可。
2026年1月26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在裁量金額基礎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叁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整(小寫:342500元)。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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