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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年來,高新技術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核心載體,享受稅收減免、研發補貼、人才引進等一系列政策紅利,成為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地方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抓手。但實踐中,高新資格的維持也面臨諸多問題。部分企業因對高新資格核心指標缺乏全面、持續性評估,未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最終導致高新資格被取消并承擔相應經濟損失;此外,少數企業心存僥幸,通過編造虛假研發活動等違法手段騙享稅收優惠,造成國家稅款嚴重流失,相關主體還需承擔相應稅務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有鑒于此,本文擬結合高新資格監管動態及典型稅務案例,梳理高新資格被取消的常見類型并揭示相關稅務風險,以供高新企業參考。
01
數據觀察:近三年,高新資格監管力度持續加碼
2025年,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監管迎來“強監管年”,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省市全年累計取消5440家企業的高新資格,該數據較2023年的1500余家、2024年的4700余家實現顯著增長,不僅創近年高新資格取消規模的新高,更清晰傳遞出全國各地對高新技術企業從“重認定準入”向“重存續管理”轉變的核心導向,監管力度持續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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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認定機構取消高新資格的日期為統計口徑
從被取消高新資格的企業分布情況來看,河南省以超千家的取消數量位居全國首位,成為全年高新資格核查力度最大的省份之一;山東省緊隨其后,取消數量超900家;福建省取消數量超500家,位列全國取消規模第三。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取消高新資格并非僅集中于中小企業,部分上市公司也出現在取消名單中,體現出監管層面“一視同仁”的核查原則。如2025年12月12日,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因被取消2021年至2023年度高新資格,已向稅務部門補繳因享受稅收優惠而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共計2870.21萬元。
02
典型案例:騙享高新資格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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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科學技術、財政、稅務等部門聯合取消高新資格外,稅務部門也在聯合公安部門加大對“偽高新企業”的查處力度。2026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披露一起虛構研發業務騙享高新企業稅收優惠的典型案例。某醫藥企業實際控制人徐某(系涉稅中介機構人員)通過簽訂虛假委托研發合同、虛開發票的方式,編造虛假研發活動,幫助某藥企維持高新資格,以騙享高新企業稅收優惠,造成少繳稅款233.99萬元。徐某控制的醫藥企業被處以罰款,徐某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稅務部門同時對該藥企取得虛開發票、騙享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03
關注要點:高新資格被取消的常見三大類型
從近年來被取消高新資格的情況來看,核心原因為企業未滿足認定核心指標要求,具體可分為三類:
(一)收入指標:高新收入占比低于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高新收入占比為高新企業認定的核心標準之一,即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體核算口徑為:高新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合計金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總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收入總額扣減不征稅收入后的余額計算,收入總額既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收入等經常性收入,也包括股權轉讓、捐贈、股息等非經常性收入。
從監管實踐來看,高新收入占比未達標多因企業總收入核算口徑錯誤導致,主要情形有二:一是未能準確核算總收入,誤認為轉讓股權與高新技術收入核算無關,或誤將財政補貼直接認定為不征稅收入而未按規定納入核算,導致總收入統計偏差。二是某年度取得偶然性大額收入,如企業某一年度取得大額分紅等非經常性收入,導致總收入大幅增加,進而拉低高新收入占比。對此,高新企業需精準掌握企業所得稅對收入確認的法定口徑,明確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差異,準確界定稅法層面總收入的核算范圍。
(二)費用指標:研發費用占比未達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研發費用占比為高新企業認定的核心標準之二,即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按銷售規模分檔達標: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5%;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但不超過2億元的,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比例不低于3%。從前述典型案例來看,該藥企即通過虛構委托外部研發業務虛增研發費用,以滿足占比要求騙取高新資格。實務中,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口徑兼具復雜性與精細化特征,共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及其他費用八大類。各項費用的具體內涵,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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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管實踐來看,企業研發費用占比未達標多因核算不規范導致,包括研發費用歸集口徑錯誤、核算流程缺失、費用邊界劃分模糊等,部分企業甚至存在虛假列支研發費用的違規行為。對此,高新企業需嚴格依據政策規定,構建并完善研發費用專業化核算體系,精準界定各類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嚴格劃分不同費用類型的列支邊界,避免費用混同、虛假列支等問題。
(三)人員指標:科技人員占比低于1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科技人員占比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核心標準之三,即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具體核算口徑為:科技人員和當年職工總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均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的人員,且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從監管實踐來看,科技人員占比未達標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企業未按法定口徑統計,將行政、后勤等非研發人員納入科技人員范圍;二是企業科技人員、職工總數發生大幅變動,未及時動態核算占比;三是兼職、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協議、累計工作時長等資料留存不全,無法佐證人員統計的真實性。對此,高新企業需以實際研發履職為核心界定科技人員范圍,剔除與研發無關的人員;嚴格審核兼職、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協議及工作時長證明,確保人員統計數據與社保、個稅繳納記錄、研發項目分工資料等相互印證,實現數據可追溯、口徑執行無偏差,從源頭防范風險。
04
風險提示:高新企業的稅務責任
(一)補繳稅款、繳納相應滯納金
對于已取得高新資格的企業,相關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高新企業認定條件的,將按規定提請認定機構開展復核。經復核確認企業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依法取消其高新資格,同時通知稅務部門追繳企業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至證書有效期屆滿年度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實踐中,需重點關注該規定的剛性適用要求:即便企業僅在證書有效期內首個年度因偶然性收入等情形導致指標未達標,后續年度均符合條件,稅務部門仍將對證書有效期內的全部年度,追繳企業少繳的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二)被定性偷稅
企業在高新資格申請或存續期間,通過虛增研發人員、虛列研發支出、知識產權造假等手段弄虛作假的,將構成虛假納稅申報的偷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企業前述弄虛作假的客觀行為,足以直接推定其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一旦被認定構成偷稅,稅務部門將處以高新企業少繳稅款0.5至5倍的罰款。如企業未能在稅務部門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偷稅的行政責任將升級為逃稅的刑事責任。
(三)被定性虛開發票
企業在高新資格申請或存續期間,采取虛開研發費用發票、虛構研發業務手段騙取資格的,其取得的發票將被定性為虛開發票。如取得虛開發票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將面臨虛開犯罪刑事追責的風險。
05
小結
當前高新資格監管已步入常態化、精細化、實質化核查階段,高新企業需構建“申報—存續”全流程合規管控體系:在申報階段,緊扣收入、研發費用、科技人員等核心認定指標,嚴格遵守法定核算口徑與實質要件,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數據核算精準;在存續管理階段,依托研發、人力、財務、法務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實現研發活動全流程留痕、財務數據精準歸集與口徑閉環、知識產權常態化維護與成果轉化、人員指標動態核算與合規校驗,從源頭保障高新認定條件的持續合規,有效防范資格被取消后引發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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