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發案例庫: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
——尹某德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入庫編號:2025-04-1-271-001 / 刑事 /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渝01刑終62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5.08.22
裁判要旨
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應當結合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在組織中是否處于相對固定的被領導、被管理地位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未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共同實施特定犯罪活動的,依法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可按其實施的特定犯罪活動依法定罪處罰。
關鍵詞
刑事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 組織成員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尹某德刑滿釋放,后糾集被告人廖某偉、肖某強、李某亮、李某均等人在重慶市大足區開設多家賭場。2016年4月,尹某德又糾集被告人龍某華等人在大足區成立公司專門從事非法收債。為排擠競爭對手、壟斷大足地區賭場行業,插手民間經濟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擴大組織影響、樹立非法權威,尹某德等人在重慶市大足區城區、龍水鎮等地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收債等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尹某德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廖某偉、肖某強、李某亮、龍某華、 李某均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黃某、劉某君、曾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4年7月,被告人尹某德安排被告人肖某強、林某祿及張某(已判決)在重慶市大足區龍水鎮開設賭場,安排人員到該賭場站崗放哨、洗牌、抽頭,安排賭場向李某亮等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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