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入庫案例:伍某合同詐騙案(被套路貸)
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除了借用商事合同形式,還擾亂了市場秩序。但其核心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活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規(guī)定,所列舉的四種方法是詐騙的表現形式,除此之外還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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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方法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方法+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詐騙罪。如果僅實施了詐騙方法,但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構成本罪。詐騙方法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嗎?詐騙方法是客觀行為,是否能夠真實反映行為人目的,就有不確定性。也可以理解為詐騙方法并必然得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結果。
在伍某合同詐騙案中,區(qū)檢察院指控伍某出示偽造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屋登記信息查詢記錄等資料,以上述房產為抵押向劉某借款。借款后,其將借款轉給陳某。后無力償還,經查,伍某并無還款能力。
一審法院查明,伍某在案發(fā)時并無歸還能力,且還欠了其他人數額不小的債務,但其仍然伙同陳某以偽造的房產證明作擔保,并以其本人的名義向劉某借錢,造成大部分款項未能歸還。認為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判決生效后,伍某合同詐騙案中的被害人因涉黑刑事案件案發(fā),黃某等人還涉嫌誣告陷害罪,而被害人正是伍某。市人民檢察院對伍某合同詐騙案提起抗訴。
再審法院認為,雖然伍某經陳某懇求后向其提供了家庭房產信息,并在侯某、陳某的授意和安排下在案涉放貸公司辦理了借款手續(xù),但伍某主觀上系幫助陳某借款,其并無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故意。伍某在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虛假的房產資料由陳某通過網絡制作購買,黃某、侯某舉等人也對該事實知情,并不存在錯誤認識,更非基于錯誤認識而將款項轉賬至伍某的賬戶。因此,綜合上述分析,伍某的行為并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從形式上看,伍某提供了虛假的房產信息,并以此作抵借款。但實質上其并無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合同詐騙罪中的被害人參與實施了造假活動。由此可知,伍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也沒有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這個案件非常典型,且非常形象地呈現出詐騙方法不能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
二、卷宗之外的事實非常重要
詐騙方法是客觀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觀的。從客觀到主觀本身就存在一道鴻溝。如何從此岸到彼岸,不僅僅只關注于形式,還需要綜合全案事實以及卷宗之外的事實還原真相。同時,也需要根據經驗和邏輯,得出符合常識常理的結論。
在本案中,案外事實是推翻原判決的關鍵,即所謂的合同詐騙罪中“被害人”是套路貸組織成員,而且涉黑。這就是我前些日子講的,律師辯護除了審查卷宗事實,還需要注意全面發(fā)現和梳理卷外事實。這些卷外事實會給辯護帶來意想不到的驚喜。
事實是案件核心,事實未查明或者認定錯誤,結論必然不準確。
使一個案件反轉太艱難了,它需要以另一個案件案發(fā)為基礎,需要以某些人被否定為前提。這確實是一種悲哀,但也蘊含著太多無奈。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積極辯護非常有必要,若真的等著另一個案件案發(fā)或者某些人倒下,那純屬“守株待兔”,可能此生都難以等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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