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中介協助32家服裝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19億元,下游企業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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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稅務部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稅中介長汀縣富二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龍巖市稅務局稽查局聯合公安經偵部門依法查處長汀縣富二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
經查,長汀縣富二會計服務有限公司通過偽造賬簿憑證等手段,協助32家服裝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9萬份,價稅合計11.19億元;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441份,價稅合計534.64萬元。2024年11月,稅務部門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對其采取扣減信用積分、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等措施。2025年6月,長汀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涉稅中介法定代表人沈富二等6名從業人員及涉案團伙成員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七年不等,并處罰金共134.40萬元。同時,稅務部門對涉案服裝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定性為虛開,對涉案物流企業的虛開發票行為另案查處。下游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龍巖市稅務局稽查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合規經營,營造崇尚專業、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稅務部門將依法加強涉稅中介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法治公平稅收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龍巖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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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該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19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涉及的下游企業可能也非常的多,文中也提到“下游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那么,下游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怎么處理呢?會面臨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因此,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補繳相應的稅款。
其次,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虛開發票的最高可以處以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會構成哪個罪名呢?
一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罪名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而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
二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罪名的入罪標準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志專用發票票面稅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刑期為五年有期徒刑。
三是逃稅罪。逃稅罪的入罪標準為逃避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這兩個標準需要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此外,逃稅罪還有稅務行政前置程序,即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究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于下游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積極爭取定性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逃稅,從而避免面臨更高的刑罰。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對代表的復函都明確了一個觀點:即納稅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但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龍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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