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當A公司(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創始人王某,懷揣著將游戲服務“規范化”的初衷,于2016年創立了“XX幫”APP時,他或許未曾預料到,幾年后,自己會站在被告席上,面對來自游戲行業巨頭B公司(某科技公司)和C公司(某計算機系統公司)高達300萬元人民幣的索賠訴訟。對于眾多像A公司這樣的游戲服務創業者而言,這起案件無疑敲響了一記沉重的警鐘:自己苦心經營、為玩家提供便利的代練撮合平臺,為何一夜之間成了“不正當競爭”的打擊對象?
壓力是具體而微的。A公司的核心業務是為熱門網絡游戲《XX榮耀》(為脫敏處理,下同)提供代練交易撮合服務,平臺擁有注冊用戶數十萬,月流水可觀。然而,原告B公司和C公司指控,A公司運營的“XX幫大神端”APP通過設立專區、招募“打手”、收取保證金等方式,商業化、規模化地組織游戲代練交易。更關鍵的是,原告指出,平臺允許未成年人接單代練,使他們能夠獲得他人賬號繞開游戲內置的“防沉迷”系統,從而無限制地進入游戲。原告認為,這不僅破壞了游戲的公平競技生態,更使得國家嚴防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形同虛設,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從被告視角看,這場訴訟的爭議焦點異常尖銳:首先,代練行為本身并未被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平臺僅是提供信息撮合,何來不正當?其次,A公司與游戲運營方B、C公司分屬不同服務領域,代練服務與游戲運營服務看似井水不犯河水,何以構成競爭關系?最后,平臺聲稱已制定規則試圖規范交易,且認為代練行為反而增加了游戲活躍度,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賠償300萬元從何談起?這些疑問,構成了本案被告抗辯的核心困境與邏輯起點。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一審判決:一、A公司立即停止通過其運營的APP允許未成年人提供《XX榮耀》游戲代練的行為;二、A公司賠償C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60萬元;三、A公司連續三十日在相關APP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的生效裁判圍繞“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核心爭議,進行了層層遞進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主要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競爭關系的認定: 法院突破了傳統同業競爭的限制,從互聯網商業模式特性出發進行實質判斷。認為A公司(代練服務提供者)與C公司(游戲運營者)均基于《XX榮耀》的相同用戶群體開展經營活動,業務相互關聯。A公司的服務直接針對該游戲,利用了游戲的知名度與用戶粘性,從而影響了C公司的運營業務與競爭權益,雙方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
違反商業道德的認定: 法院查明,涉案游戲的用戶協議明確禁止賬號出借及代練等商業性使用。同時,國內外游戲行業普遍在用戶協議中禁止此類行為,國家相關部門也通過文件明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代練服務。因此,網絡游戲實名制、禁止代練、防沉迷等已成為業內公認的行業規范與商業道德。A公司作為行業經營者,明知上述規范仍規模化組織代練,主觀上具有過錯,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認定: 法院認為,A公司提供代練交易服務,實質上是為游戲用戶“作弊”提供幫助,并從中牟利。這種行為破壞了游戲賴以生存的公平競技機制,使得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機制落空,擾亂了網絡游戲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
損害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的認定: 代練行為導致游戲的實際操作者與實名注冊者不符,使正常用戶獲得虛假的游戲體驗,對游戲的公平性產生質疑。這不僅損害了其他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也對游戲運營方C公司的商業信譽和游戲正常運營造成了妨礙與負面影響。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法院特別強調,A公司的行為使得未成年人能夠繞過“防沉迷”系統無限制游戲,導致該保護機制形同虛設,加劇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風險,可能引發諸多法律與道德風險,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作為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參考案例,其裁判規則對游戲服務相關行業具有極強的指引和警示作用。對于處于類似境地的被告而言,深入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是構建有效抗辯策略的前提。以下從專業角度進行剖析:
(一)法條解讀與適用焦點
本案最終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即“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而非該法第十二條(“互聯網專條”)中列舉的具體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在說理中指出,被告行為是通過運營APP平臺提供交易機會,并未直接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正常運行,故不符合第十二條的適用要件,但該行為因違反原則條款而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提示被告,抗辯時不能僅以“未使用技術手段攻擊服務器”為由進行反駁,而應直面“商業道德”和“競爭秩序”等更具彈性的裁判標準。
此外,法院的裁判理由還綜合引用了《網絡安全法》關于網絡實名制的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的義務。這表明,在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案件中,相關行政監管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將成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大大增加了被告的抗辯難度。
(二)抗辯策略的反思與重構
回顧被告A公司在一審中的答辯理由(如“法律法規未禁止代練”、“不構成競爭關系”、“未造成損失反而增加流量”等),在法院的裁判邏輯下顯得較為無力。上海律師俞強結合多年處理復雜商事糾紛的經驗認為,在類似案件中,被告若想進行有效抗辯,需轉換思路,從以下幾個更精細的角度切入:
“競爭關系”的再界定與“搭便車”抗辯: 雖然法院對競爭關系做了擴大解釋,但被告仍可嘗試論證,其提供的是一種獨立的、輔助性的游戲周邊服務(類似于游戲攻略、設備銷售),與游戲運營本身構成互補而非純粹的替代或破壞關系。平臺的存在滿足了部分用戶的時間優化需求,這種需求本身是市場自發的,平臺只是提供了合規的交易環境,而非主動“攀附”或“搭便車”。關鍵在于提供證據證明平臺為規范交易、篩選合格“打手”、保障賬號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實質努力,而非單純鼓勵違規。
“商業道德”的具體化與行業慣例抗辯: “商業道德”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被告可以嘗試舉證,證明在游戲代練領域是否存在其他被廣泛接受的商業模式或行業慣例(例如,某些游戲官方賽事也存在職業代練或陪練現象)。同時,可以強調平臺已通過用戶協議、身份審核等方式,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接單、要求遵守游戲規則,并建立了相應的違規處罰機制,以證明自身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并非惡意違反商業道德。
“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與量化抗辯: 原告主張的損害(如商業信譽損失、用戶流失)往往難以直接量化。被告應重點攻擊其中的因果關系鏈條。例如,游戲用戶流失是多種因素(如游戲版本更新、新游戲競爭等)共同作用的結果,難以證明系由代練行為單獨導致。對于賠償數額,被告應積極舉證自身平臺的實際營收、利潤情況(而非流水),以及運營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等,以對抗原告提出的高額索賠。本案一審法院最終將賠償額從訴請的300萬元調整為60萬元,正是綜合考慮了這些情節。
“技術手段”與“人工服務”的區分抗辯(針對使用外掛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起類似案件中,被告因使用外掛軟件提供代練服務,被法院判處賠償300萬元。這與本案(主要針對組織人工代練)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若代練服務涉及使用外掛、破解程序等技術手段,其違法性更為明顯,不僅構成不正當競爭,還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或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法律風險呈幾何級數上升。因此,被告必須嚴格區分并證明其服務為純人工操作,否則將面臨極為不利的后果。
(三)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
本案判決清晰地傳達了司法態度:規模化、商業化的游戲代練服務,特別是涉及規避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對于相關平臺經營者,俞強律師提示以下風險與合規路徑:
敗訴風險極高: 在當前的司法與監管環境下,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為由對代練業務進行抗辯,成功率極低。法院傾向于從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未成年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裁判,被告的傳統抗辯理由很難被采納。
合規轉型迫在眉睫: 最根本的風險規避方案是進行業務轉型。平臺應徹底清理涉及未成年人參與、明確違反游戲用戶協議的代練業務。可以考慮轉向游戲技巧教學、賽事解說、正版游戲周邊產品銷售、合規的陪玩服務(需嚴格身份審核且不涉及賬號共享)等更安全的領域。
強化內部風控: 如果仍希望保留部分業務,必須建立極其嚴格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強制“打手”和用戶實名認證并與公安系統對接、采用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確保實際操作者與注冊者一致、設置交易規則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賬號共享與代練行為、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對違規用戶進行封禁等。
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序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上海律師,我們觀察到,司法正在通過此類案件,為新興商業模式的邊界進行劃界。對于市場主體而言,理解并尊重這些邊界,是在數字經濟時代行穩致遠的關鍵。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我們,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一個核心理念: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我們深知,作為被告面對強勢原告的訴訟時,所承受的壓力與迷茫。我們的價值,正在于為您厘清復雜的法律邏輯,在看似不利的裁判傾向中,尋找最有力的抗辯支點。
俞強律師作為本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執業十五年來已累計代理各類復雜訴訟案件超過600件,尤其擅長在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爭議、金融資管糾紛、知識產權及商事犯罪等領域,為被告設計并實施精準的抗辯策略。我們服務的范圍不僅涵蓋一審、二審訴訟,也包括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抗訴等全流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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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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