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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為做好未成年人相關制度銜接,日前,國家網信辦、國家新聞出版署等8部委印發《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2024年1月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第23條提出: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會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予以明確。
“制定上述《辦法》是落實《條例》的重要舉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將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細化為具體制度規范,為網站平臺、內容創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指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會主席、“法援護苗”未成年人法律服務基地負責人陳亮告訴界面新聞,《辦法》作為《條例》的下位配套規則,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三層保護體系,增強了制度的系統性和執行力。
據介紹,上述《辦法》共10條,明確了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4種類型及具體表現形式,并將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來突出網絡問題納入治理范圍。此外,《辦法》還針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可能帶來的內容風險提出防范要求。
回應未成年人“惡意擺拍、打造畸形人設”等熱點問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均明確提出“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但并未詳細界定“有害信息”的具體類型和表現形式。
“作為配套措施,《辦法》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的信息”分為4類(如暴力恐怖、性挑逗等不良行為的信息、價值觀誤導、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及披露個人信息),并列舉具體情形,使監管和平臺審核有了明確依據。”陳亮說。
“其劃分邏輯主要基于信息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具體危害類型和影響維度?,旨在從源頭上構建更全面的保護體系。這4類信息并非簡單的內容羅列,而是系統性地覆蓋了網絡環境中威脅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多個核心層面。”中華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曉霞告訴界面新聞。
陳亮進一步解釋,近年來,一些網絡內容常通過過度消費、畸形展示未成年人形象牟利(如兒童軟色情、炒作‘網紅兒童’等),但原有法律對此類行為缺乏明確界定。
南都大數據研究院2025年3月發布的一項調查發現,在部分短視頻和社交平臺上出現不少未成年人輟學、退學vlog內容,個別未成年網紅為“在線營業”長期請假,學業疑受影響。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家長以記錄孩子日常生活為由,為孩子戴假睫毛、化濃妝出鏡直播,甚至將孩子打造成“大胃王”引流變現。
《辦法》則針對上述網絡出現的熱點問題進行回應。例如,在價值觀誤導層面,《辦法》明確了幾類情形包括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以及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等。
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方面,《辦法》也針對當下網絡熱議的“網紅兒童”問題提供了明確治理依據: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這不僅是對個別極端案例的回應,更是向全社會傳遞明確信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尊嚴,不能成為流量經濟的祭品。”陳亮表示,其成功實施,需要法律、技術、教育與倫理的多重協同。
此外,針對“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良行為”的信息中,《辦法》列舉了性暗示、網絡暴力、誘導非理性消費等13種具體情形。其中最難界定和監管的則是“游走于字面與含義之間、依賴于圈層與語境、且不斷變異”的網絡話語。
陳亮表示,這些網絡話語,通過隱晦方式(如諧音梗、拆解字、特定符號、亞文化暗語)傳播不良網絡用語和不良價值觀,難以被精準發現。
對其治理,陳亮認為,不能追求“絕對精準”的靜態過濾,而必須建立一套“動態識別、分層研判、綜合治理” 的響應體系。監管方和平臺需要在技術上更聰明(理解語境),在規則上更精細(明確紅線),在態度上更開放(理解文化),最終目標不是消滅所有青少年亞文化表達,而是精準識別并阻斷其中真正具有誘導具體不良行為風險的部分,同時為健康、多元的網絡表達留出空間。
李曉霞則建議,平臺應投入技術資源,開發能夠理解圖文結合語境的AI模型。此外,面對語境復雜、新梗頻出的情況,需配備專業的人工審核團隊。平臺也需要建立反饋機制,確保判斷標準與時俱進。?
“總而言之,精準判斷依賴于?法律明確定義?、?先進AI技術?、?專業人工審核?以及?全行業統一標準?的有機結合,進而從‘模糊感知’走向‘清晰可判’。?”李曉霞說。
?強化平臺主體責任
在主體責任方面,《辦法》明確,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以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按照相關法律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此外,上述主體還應當在信息展示前,在明顯位置作出顯著提示。
《辦法》第9條則規定: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規定網站平臺和內容生產者必須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并在信息展示前進行顯著提示。同時,嚴禁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等醒目位置呈現此類信息,這是從傳播源頭上限制其影響范圍。”李曉霞說。
李曉霞解釋,《辦法》針對當前網絡暴力、不良價值觀誘導、非理性消費等突出問題,提出了具體、可操作的防范措施,如禁止在首頁、熱搜等關鍵位置推送,并要求算法推薦系統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此類信息,形成了“提示+位置限制+技術阻斷”的組合拳。這種系統性的治理思路,比單純的禁止更具可行性。
上述對平臺的防范要求能否真正起到警示未成年人的作用?陳亮指出,從首頁、彈窗等位置移除不良信息,能直接減少未成年人無意中刷到此類內容的幾率,尤其對低齡兒童效果顯著。其次,營造“保護性環境”的社會信號。此類規定向社會傳遞明確規范:網絡空間需為未成年人設置“緩沖帶”。最后,從長期看,有助于形成“未成年人優先”的網絡文化,潛移默化影響用戶行為。
從法律責任角度,平臺若未落實上述要求,可能面臨哪些處罰?陳亮表示,首先,面臨行政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與警告、罰款、暫停或關閉相關業務、吊銷許可或資質;其次,民事侵權責任,包括對未成年用戶及家庭的賠償;最后,極端情形下可能涉及刑事風險,如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等。
構建“多元共治”的生態治理體系
《辦法》施行后可能面臨那些難題?陳亮表示,盡管有實名認證,但未成年人使用成人賬號、跨境平臺訪問、離線內容分享等情況普遍,身份冒用難以完全杜絕。
此外,內容判定還存在“灰色地帶”。陳亮稱,“不良價值觀誘導”“軟色情”等概念需進一步細化標準(例如,哪些網絡用語、亞文化符號構成違規),否則平臺審核易陷入主觀性或選擇性執法。
在算法治理方面,《辦法》要求算法“不推送有害信息”,需區分主動推薦與被動檢索場景,而這可能涉及商業機密(如推薦模型參數),對此,監管方面又該如何做到穿透審計。此外,“家庭私域”與公共監管的邊界需要進一步明確。家長在私人社交賬號“曬娃”是否屬于“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過度介入可能侵犯家庭自治,放任則存在風險。
對此,陳亮建議,《辦法》的落地需超越傳統“命令—控制”式監管,轉向“多元共治、技術賦能、韌性適應”的生態治理:短期靠嚴格執法樹立標桿(如查處首批違規熱搜、彈窗案例);中期靠標準細化與工具支撐(制定分類指南、提供技術工具);長期靠文化培育與全球協作(提升全社會網絡素養,參與國際規則構建)。
“最終目標不僅是讓平臺‘不敢違規’,更是通過制度設計,使其在追求商業利益時,自發將未成年人保護內化為創新基因——這需要監管的智慧、技術的向善與社會的共同堅守。”陳亮說。
此外,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在中國網信網網站刊登的一篇名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精準施策與體系保障》文章表示,《辦法》也為新型風險預留了動態更新的空間,各類條款中多次出現“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可能影響”的表述,為應對新型網絡風險留下“接口”。隨著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智能體工具等技術和場景的發展,未來可能出現新的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形態,《辦法》可基于實踐新增分類、細化標準,始終保持對網絡風險的前瞻性應對。
“總體而言,《辦法》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從原則性要求邁向了精細化、系統化的實操階段。”李曉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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