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男子趙某尾隨單身女性進入出租房,提出“借錢”,還錄制了分期還款的視頻。女子無奈,通過網絡貸款轉賬2.8萬元,待男子離開后,女子報了警……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上新了一則案例,趙某是犯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趙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3年8月2日下午,趙某因無經濟來源,來到上海市閔行區某公寓,尾隨至單身女子李某租賃的房間,趁李某開門之機迅速闖入,以言語威脅、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向李某“借錢”,并將自己的真實身份告知李某,還配合錄制了同意分期還款的視頻,李某通過網絡貸款2.8萬元轉給趙某。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查明,當時李某租賃的房間內除出租方配備的電器家具外,無其他物品,且尚未通電,案發當日李某系到公寓附近面試,為存放隨身物品而臨時進入該房間。后來趙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還李某2.8萬元,并取得李某諒解。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趙某在案發場地附近事先物色并尾隨素不相識的單身女性李某,趁李某進入出租房之際,迅速闖入,并以展示刀具的方式相威脅,強迫李某提供借款,得款后才配合李某拍攝同意分期還款的視頻。趙某在搶劫過程中雖系向李某“借款”,但該行為只是為了確保順利劫取財物,所謂的拍攝視頻、告知身份等行為都發生在得款后,且案發時趙某并無歸還借款的能力,因此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時,趙某在封閉空間內對李某以刀具相威脅,脅迫行為的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其行為應當以搶劫罪論處。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1.2萬元。一審宣判后,趙某上訴,檢方提出抗訴,認為應認定“入戶搶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中的“戶”,應當從“場所特征”“功能特征”兩個維度判斷,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其中,對于“供他人家庭生活”應作實質判斷,即案發場所需實際存在著家庭生活,對于客觀上雖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設施,但尚未實際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中的“戶”。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二審維持原判。(文中受害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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