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村委會選舉,兩次高票當選,卻兩度被街道辦當場否決。近日,河北省唐山市灤州市響堂街道響堂村的選舉風波,不僅牽動著全村445名選民的心,更折射出基層治理中行政權力與村民自治的邊界爭議,引發社會對基層選舉規范性與權力運行合法性的深度思考。目前,當地村民實名舉報、相關部門尚未給出明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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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核心脈絡清晰卻充滿爭議。2026年1月16日、18日,響堂村先后舉行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村民趙某兩次均以高票勝出——首次獲260票,二次得245票,均超過總參選人數的半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當選條件。據參與選舉的村民證實,全程實行無記名投票,計票、監票流程公開透明,未發現違規操作跡象,趙某的高票當選堪稱眾望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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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兩次選舉結果都未能順利生效。響堂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張某某委派的工作人員,在兩次選舉結果公布后均當場宣布結果無效,撤銷趙某的當選資格,且未出示任何書面文件、未援引具體法律條款對該決定作出解釋。面對現場村民的集體追問,工作人員未能給出合理答復,最終倉促離場,這一行為不僅讓趙某陷入維權困境,更引發村民強烈不滿,認為自身民主權利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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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的體現,街道辦說否就否,毫無法律依據。”趙某在實名舉報中表示,自己始終堅持依法維權,反復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他認為,街道辦的行為已明顯超越職權,涉嫌違反法律規定,要求街道辦就撤銷決定出具明確法律依據,給全體村民一個交代。
從法律層面審視,此次風波的性質已然清晰。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外,《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第十條明確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違反規定程序干預選舉結果、篡改選舉結果等行為。而從刑事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對濫用職權罪的界定顯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處理無權決定的事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構成“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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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對村委會選舉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但指導不等于干預,監督不能越權。”法律專家指出,基層政府與村級組織的權力邊界有著明確法律界定,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若鄉、鎮人民政府干預村民自治事項,上一級人民政府應責令其改正;涉嫌職務犯罪的,司法機關需依法介入。此次事件中,街道辦在無合法依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撤銷選舉結果,已涉嫌違規干預村民自治。
經多次聯系響堂街道辦事處核實情況,接電工作人員均以“不清楚情況”為由推諉,稱需向領導請示后回復,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官方回應。而響堂村多位村民已聯合發聲,支持趙某依法維權,呼吁上級紀檢監察、民政等部門介入調查,查清事件真相,糾正違規行為,維護基層選舉的公正性和村民的民主權利。
基層選舉是國家治理體系的“神經末梢”,其規范性直接關系到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基層穩定。此次響堂村選舉風波,再次敲響了基層權力運行的警鐘——依法行政不是一句口號,基層干部必須恪守權力邊界,尊重村民民主權利,讓選舉真正成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的制度載體。目前,趙某及村民仍在等待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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