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法官馬某,近期被當地兩家企業舉報在執行案中存在超標查封財產等問題。
深圳市友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偉峰反映稱,馬某在兩起關聯執行案中,在債務足額已清償后仍超標查封財產,縱容申請執行人悔拍且不用承擔相應責任;鷗富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鷗富公司)負責人袁先生反映稱,其因一宗6000萬元債務訴訟,被法院強制執行鷗富公司51%的股權,但該股權被不具備司法評估資質的公司——深圳市樽信行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下稱:樽信行公司)評估僅為876.65萬元,與實際資產嚴重不符。當事人提出異議后,執行局法官馬某仍強行推進拍賣。
針對友建公司反映的情況,2026年1月22日,深圳市中院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經向承辦法官馬某核實,陳偉峰未清償完畢。涉案標的因牽扯一起刑事案件,該院已無處分權,因此申請執行人悔拍亦無需承擔相應責任。對于鷗富公司反映的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該院委托樽信行公司進行評估時,該公司尚未被深圳市財政局取消司法評估資格。由于樽信行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已過有效期,該院已重新委托評估,將依據新的評估結果采取下一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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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申請執行人被指悔拍后未被沒收保證金?
友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偉峰介紹,因合同糾紛訴訟,友建公司被判返還陳某雄保證金2900萬元及賠償相應的占用資金利息損失,陳偉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計算標準,截至2024年3月15日,友建公司及陳偉峰已償還執行款共計7299萬余元,超出應償付陳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7萬余元,但執行法官馬某仍繼續超標的查封并拍賣友建公司4.15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起拍價1.596億元),陳某雄拍下該標的后又悔拍。
陳某雄于2024年4月7日提交給深圳市中院的一份材料顯示,因其“不會操作系統,在查看過程中誤操作”,“不是想競拍該拍賣物”,遂申請撤銷。
陳偉峰認為,陳某雄參加拍賣未繳納拍賣保證金,且在拍賣成交后撤回拍賣,系惡意悔拍行為,執行法官馬某同意陳某雄悔拍且不執行其保證金,系違法執行。即便按照法院的計算方式友建公司仍欠陳某雄錢款,也應當裁定以悔拍保證金3192萬元抵扣剩余債務。
此后,陳偉峰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深圳市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執行實施部門應對執行金額予以核算并告知各方當事人,異議人可請求執行實施部門提供明確的核算明細,若對該計算明細仍有異議可再另行主張。在執行實施部門對執行金額未有明確核算前,異議案件對此不作審查。對于陳某雄悔拍一事,該院認為,友建公司若對執行案件的相關拍賣行為有異議,其應依法另行提出。綜上,裁定駁回友建公司及陳偉峰的異議請求。
2025年7月,友建公司及陳偉峰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復議。次月,廣東省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受理案件通知書》還顯示,該院已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陳偉峰稱,省高院立案后,目前尚無進展。
此外,馬某還將友建公司及陳景梅(注:系陳偉峰母親)名下的深圳市寶安區海欣花園V1棟整體拍賣,成交價僅666.4萬元。“在拍賣前我們多次跟馬某反映該房產50%產權屬于陳景梅且可拆分拍賣,但馬某置之不理,提執行異議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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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企業稱評估公司嚴重低估股權價值
據鷗富公司負責人袁先生介紹,因在一起本金6000萬元的民間借貸訴訟中敗訴,廣東華易機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袁先生名下企業鷗富公司51%的股權,執行法官也是馬某。后深圳市中院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樽信行公司對該股權進行價值評估。2025年3月,樽信行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前述股權的評估價約為876.65萬元。
袁先生代理律師在提交給法院的執行異議書中指出,樽信行公司評估資質未經年審,已被深圳市財政局取消司法評估資格。在沒有評估資格的前提下,樽信行公司僅依據財務報表賬面值進行評估,未對公司實際控制或享有權益的多項核心資產進行評估,明顯脫離真實價值。
2025年6月,深圳市資產評估協會曾對該評估報告出具評審函,建議暫緩涉案股權拍賣,并對評估報告進行重新評估或補充評估,以避免評估結論失真。袁先生稱,馬某在明知執行異議案件尚未審結、樽信行公司尚未進行全面評估的情況下,仍按照評估價的70%即613.65萬元為起拍價組織拍賣。
深圳市中院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選定評估機構通知書》顯示,由于雙方當事人未協商確定評估機構,該院依法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搖號依次選定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格衡公司)、深圳市公平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稱:公平衡公司)、深圳中企華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三家評估機構,并決定委托順位在先的格衡公司)對鷗富公司51%的股權進行評估。
袁先生提出執行異議后,深圳市中院于1月20日再次作出《選定評估機構通知書》稱,因格衡公司未在該院官網 2025年5月7日發布的《入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機構名單(資產評估類)》之中。申請人申請更換下一順位的評估機構。該院決定委托下一順位的公平衡公司對上述財產進行評估。袁先生對此表示不理解:“格衡公司既然不在法院入冊名單中,馬法官又是如何搖號選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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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作出的《選定評估機構通知書》。
2026年1月26日,法官馬某繼續發出協助評估通知書(2025)粵03執恢228號之四,繼續強行指定深圳市公平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袁先生多次反映要求雙方搖號選定評估公司并呼吁深圳中院重視確保公正執法。
法院回應稱承辦法官系正常履職
對于友建公司反映的情況,2026年1月22日,深圳市中院工作人員回應稱,經與承辦法官馬某核實,友建公司及陳偉峰未履行完應償付給陳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此前,申請執行人(陳某雄方)與被執行人(友建公司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在約定期限內未履行完畢,提供了包括深圳市寶安區海欣花園V1棟、友建公司開發權益(即友建公司所述4.15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拍賣用于償還申請執行人債務時,僅限申請執行人可不繳納拍賣保證金。因此,陳某雄未繳納拍賣保證金參與拍賣的行為并不違反規定。但因該拍賣標的物牽扯刑事案件,并由公安機關偵辦中(具體案情不便透露)。因此,該院已喪失對該標的物的民事處分權。陳某雄拍下該標的物的行為未經法院最后確認,因此無需承擔悔拍的責任。
但陳偉峰稱,截至目前,他對該宗土地涉及刑案一事一無所知,既沒有收到公安機關的相關文件,也沒有民警就此事找他了解過情況。
針對陳偉峰反映其母親陳景梅擁有海欣花園V1棟50%產權一事,陳景梅曾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該院駁回。隨后,陳景梅又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被駁回,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對于鷗富公司反映的情況,前述工作人員表示,樽信行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的時間是2025年3月,該公司被深圳市財政局取消司法評估資格是在2025年11月。因此,該院委托樽信行公司進行司法評估時,樽信行公司具備評估資格。但因該《評估報告》已于2025年12月31日過期,現該院已重新委托評估,將依據新的評估結果采取下一步處置措施。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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