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20萬元,一場始于直播間的“曖昧”,最終對簿公堂。四川邛崍市法院最近審結的一起案件,為無數沉迷于“刷禮物換真愛”幻夢中的人,潑了一盆現實的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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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示意
案情:20萬打賞換不來一句明確關系
2025年5月,江某虹在網絡直播平臺結識才藝主播吳某易。短短一個多月,便通過平臺豪擲超過20萬元進行打賞。兩人互加微信,言語曖昧,并在線下見過一次面。
江某虹渴望確認關系,曾發微信追問:“我到底是你什么?”吳某易則委婉回應:“需要時間慢慢發展。”同年10月,感覺“人財兩空”的江某虹將吳某易告上法庭,主張這20余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要求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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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法律眼中的打賞——清晰無情的“消費行為”
法院的判決直擊核心,邏輯清晰:
1. 核心定性:打賞=網絡服務消費。法官明確指出,用戶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實質是購買主播提供的表演、互動等網絡服務,以換取精神愉悅和更好的觀看體驗。這完全符合消費合同“等價有償”的特征,與“無償贈與”有本質區別。
2. 資金流向:揭示商業本質。一個關鍵事實是,主播吳某易本人僅能獲得打賞金額的20%,其余大部分由平臺(60%)和運營公司(20%)分走。這份金錢的流向圖,清晰揭示了打賞行為的商業消費本質,而非個人間的純粹饋贈。
3. 責任認定:成年人的自主選擇。法院強調,江某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網絡情感的脆弱性有基本認知。其長期、持續的打賞行為,應視為對自身財產的自主處分,是自愿的消費行為。
故對江某虹主張吳某易返還打賞款項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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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為何“以結婚為目的”的訴求敗訴?
這起案件劃清了網絡打賞與民事贈與的法律紅線:
“重大誤解”不成立:打賞機制公開透明,用戶清楚知道金錢換取了虛擬道具和互動體驗。對主播“會與我結婚”的期待,屬于單方情感誤判,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誤解。
“附條件贈與”證據不足:法律上要證明打賞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需要非常扎實的證據,例如明確的婚約承諾等。本案中僅有的曖昧聊天記錄,遠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
對用戶而言,務必清醒認識,每一筆打賞在法律上都是消費,而非情感投資或婚約定金。在支付前請理性評估,切勿將巨額打賞與情感回報掛鉤。
網絡世界,真情或許難辨,但法律的定性清晰無情。屏幕那頭的互動,本質是付費服務;你刷出的禮物,本質是商業營收。這份判決像一把手術刀,剖開了直播打賞溫情面紗下的實質:那里沒有不問回報的贈與,只有明碼標價的服務。 請守護好你的情感,更請守護好你的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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