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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20年,陳志遠因一起借名買房糾紛起訴周明,要求賠償近1000萬元損失。
2021年3月,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陳志遠,判令周明賠償998萬余元。
周明不服,提起上訴。
就在二審審理期間——2021年6月10日,周明與妻子吳婷突然辦理離婚登記,并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
“雙方名下兩套房產、全部存款、車輛等財產,均歸吳婷所有。”
其中,位于東城的一號房屋(原登記在周明名下)當天就過戶至吳婷名下。
2021年6月24日,二審維持原判。
陳志遠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周明名下已無任何財產。
法院于2022年7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陳志遠調查后震驚發現:周明是在明知敗訴風險極高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將全部資產轉移給配偶,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
他立即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
撤銷離婚協議中全部財產分割條款;
將一號房屋重新登記回周明名下;
判令周明、吳婷承擔律師費30萬元。
周明辯稱:“離婚是早就計劃好的,房子貸款都是吳婷還的,不是轉移財產。”
吳婷也稱:“我不知道他有這筆債務,分配公平合理。”
但法院查明:
一號房屋系周明婚前購買,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離婚時未對債務作任何披露;
全部財產“凈身出戶”式歸配偶,周明未保留任何償債能力。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撤銷周明與吳婷《離婚協議》中全部財產分割條款;
? 吳婷七日內將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回周明名下;
? 周明、吳婷共同支付陳志遠律師費30萬元。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債務人在訴訟期間通過離婚無償轉移財產,是否構成惡意逃債?
關鍵認定如下:
第一,債務已具高度確定性。
雖然二審尚未終審,但一審已明確判令周明承擔近千萬賠償責任,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債務極可能成立。
第二,財產處分屬“無償轉讓”。
離婚協議將全部房產、存款、車輛歸配偶,周明未獲得任何對價,屬于《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第三,直接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
執行程序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證明該行為實際損害了債權人利益。
第四,配偶不能以“不知情”免責。
即使吳婷聲稱不知債務存在,但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在訴訟關鍵期突擊離婚、全盤接收財產,難稱善意。
法院強調:
“法律不允許債務人通過形式合法的離婚協議,行逃避債務之實。此類行為嚴重破壞交易安全與司法權威。”
因此,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財產處分行為,并追回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債權人維權提供了關鍵啟示:
緊盯債務人財產異動。
若對方在訴訟或執行期間突然離婚、贈與、低價轉讓房產,極可能是惡意轉移。
債權人撤銷權是利器。
根據《民法典》第538-542條,只要證明“無償處分+影響債權實現”,即可申請撤銷。
律師費可由敗訴方承擔。
因惡意行為導致債權人額外支出維權成本,法院可判令債務人及協助方共同賠償。
給客戶的建議:
若你發現債務人“人間蒸發”或“凈身出戶”,請立即:
? 查詢其婚姻、房產變更記錄;
? 收集離婚協議、過戶時間等證據;
? 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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