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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了金晨對“車禍頂包案”的回應。
2025年3月16日,女演員金晨駕駛車輛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撞警示牌和圍墻,無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后,金晨與經紀人離開現場,助理徐長青留在現場,向交警謊稱自己是駕駛人。
交警依據徐長青陳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長青負全責。
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通過調取監控發現該事故的實際駕駛人為金晨,遂以涉嫌“保險詐騙案”向公安機關報案。金晨隨后主動全額承擔損失,促成保險公司撤銷報案。
1月30日,演員金晨發布微博做出回應:
大家好,我是金晨,關于近日網上流傳的消息,我想向大家做出如下說明:2025年3月16日,我和經紀人及助理三人租車在外游玩,車輛由我進行駕駛。行車途中,我為躲避路上躥出的小狗,緊急拐彎時撞向路邊的警示牌及房屋圍墻。事故發生時,現場只有我們三人,因我的傷勢較重,經紀人第一時間帶我趕往醫院急診并緊急做了手術,助理留下處理事故。
由于事發突然,加上當時情緒緊張,助理向交警說明自己是駕駛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認定。當我手術結束意識恢復后,了解了該事件的處理過程,我認為我本人作為實際駕駛員必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及為此次事故中出現的不當處理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我讓助理立即聯系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理賠,所有車損費用及路邊設施和房屋圍墻相關方的經濟損失由我本人全額承擔,相關賠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我未能做好表率,反而因個人行為占用社會資源,給大家帶來了困擾與擔憂,我對此深感慚愧。感謝大家的關心與監督,我會深刻反省,今后一定更加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言慎行,切實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再次誠懇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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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份道歉信,不得不說:一個死局,竟然被盤活了
先說一下金晨解釋的真實性。
對比一下此前公安機關(@平安柯橋)發布的通報:
“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時許,金某、徐某青、劉某祎(經核查,三人均為外省籍人員,均系首次來紹)結伴在紹興柯橋古鎮游玩、購物,其間未就餐。15時07分,金某(持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滬F牌照黑色越野車,途經柯橋湖塘街道一路段時,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造成車內3人輕微受傷,及駕駛車輛、道路路牌、村居圍墻受損。事故發生后,金某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在劉某祎的陪同下打車離開,直接前往上海一醫院檢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交警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經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就當事交警執法情況,已由上級公安機關開展復核。”
LSP認為,不管“客觀事實”到底如何,這份能和公安機關通報內容相互呼應的道歉信所陳述的內容,是一份合格的“法律事實”。
金晨的背后一定有高人,而且是有三四層樓那么高的高人。
下面LSP就說一下,按照這個解釋,金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保持安全駕駛。
本案中的事故原因為“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這可能被認定為駕駛員注意義務不足(例如未提前減速或觀察路況),或緊急避險不當。處置最多是罰款扣分。
但是,事故原因涉及到避讓小動物,完全是一個充滿愛心的女星形象,這一波還得給公眾形象加分。
至于事故處理上的問題,盡管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條,“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報警,并在民警到來前不得離開”,但“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立即離開現場”也可以離開。
在本案中,金晨傷勢較重,而且注意,是“臉部受傷”哦(這一點還是公安的說明中說到,金晨本人甚至都沒提),臉部受傷對于一個當紅女演員意味著什么,相信不用說也能想到嚴重性,金晨第一時間去醫院就診,完全可以理解,也符合法律規定。
至于助理在金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作主張,謊稱自己為駕駛員,涉嫌向交警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如實陳述的規定,與金晨并無關系。
更何況,金晨在手術結束意識恢復并了解了該事件的處理過程后,立即“讓助理立即聯系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理賠”,及時糾正了助理的個人錯誤。
涉及到供虛假證言,甚至保險詐騙的問題,至少在金晨這邊是完全不存在的。
2、民事責任
“所有車損費用及路邊設施和房屋圍墻相關方的經濟損失由我本人全額承擔,相關賠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說明已經早就完全得到了解決。
總的來說,如果按照道歉信的說法,金晨僅僅就要承擔"駕駛員注意義務不足"的責任,處罰最多也就是是罰款和扣分,不會有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而且,反而還通過道歉信給公眾留下了“熱愛小動物”、“主動承擔責任”、“及時糾正錯誤”、“為人低調”的好印象。
高,實在是高。
金晨的背后,真的有三四層樓那么高的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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