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不時的有網友發帖表示,自己居然接到了來電顯示“××法院”號碼的催收電話。
例如,有帖子是,近日接到冠號為“XX法院”的未接電話和短信,回撥過去聽聽,好像還真是法院的電話。也有帖子的內容是,接過類似電話,說是XX法院的調解中心,說你欠款逾期了,已進入訴前調解階段,如果不處理,就要起訴了。
有的網友表示擔心,既然法院已經受理了自己的欠債糾紛,是不是應該聽從對方的安排去簽字;有的表示疑惑,明明對方還沒起訴,怎么法院就接受處理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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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針對這樣的情況,有兩種解讀:一是認為這樣的來電就是詐騙電話,是催收公司利用改號軟件偽造的法院號碼,壓根就不需要搭理;二是認為確實存在這種可能,因為有些法院將號碼授權給了某些商業組織使用,所以接到這種電話,可以直接撥打來電區號的12368熱線咨詢。
網上一直有種說法就是,某些法院有訴前調解任務,而某些調解公司或組織手里有專門的催收業務,雙方一拍即合達成協議,法院邀請催收組織的人員為特邀調解員,入駐了各地的調解中心,也便有了使用法院電話號碼的權力。據說,有的地方因為投訴過多,已經禁止合作了。
這些江湖傳聞,在今天“信號新聞”的一篇《一法院特邀調解中心線路明碼標價租給催收公司 可顯示法院來電月租2800元》的報道中得到了印證。
根據報道,有某地“調解中心”人員的來電稱,所謂的租用線路就是“法院一張網”(全國法院一體化辦案辦公系統)的外線,一條線路對應一個賬號,用賬號登錄平臺系統后可以自行錄入調解員和案件信息,再使用自己的電腦和外呼系統操作。
來電人還發來了一張報價單,顯示有每月2500元的B套餐和每月2800元的C套餐。從示例圖上看,如果選擇B套餐,債務人收到的電話會顯示是“調解中心”來電,收到的短信上也會使用“調解中心”的抬頭,相關案件能夠在調解中心的微信公眾號里查詢到。2800元的C套餐,則有更強的“公信力”,債務人收到的電話和短信會直接顯示“法院”字樣。
如此看來,江湖傳言的,某些催收公司可以冠名“法院來電”,進行自己的催收業務,并不是完全虛假。這也就難怪,有法院人員抱怨,自己用辦公室座機撥打當事人電話,對方第一句話就是,這是不是詐騙電話;有律師抱怨,自己接到來自法院的電話號碼顯示,已經被13人標注為騷擾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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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究竟是個什么性質?
2016年6月28日,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其中規定,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
人民法院在特邀調解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一)對適宜調解的糾紛,指導當事人選擇名冊中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先行調解;(二)指導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調解案件流程并統計相關數據;(四)提供必要場所、辦公設施等相關服務;(五)組織特邀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六)組織開展特邀調解業績評估工作;(七)承擔其他與特邀調解有關的工作。
特邀調解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強迫調解;(二)違法調解;(三)接受當事人請托或收受財物;(四)泄露調解過程或調解協議內容;(五)其他違反調解員職業道德的行為。當事人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訴。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并作出警告、通報、除名等相應處理。
據此,大量的商業組織進入了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名單。例如,有法院宣傳稱,經過商事調解組織自愿申報,各轄區司法局初評、各法院綜合評價等程序,經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審定,確定某某經貿商事調解中心、某某貿促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某某國際商事調解院等 53 家商事調解組織進入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
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由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共享,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名冊內的商事調解組織調解商事糾紛。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名冊內的商事調解組織入駐人民法院。名冊內的商事調解組織可以跨區接受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委托或入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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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好這些商業性的調解組織呢?
商事調解組織,被很多人視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有力補充,可以發揮減少法院訴訟壓力的好辦法,近年來多地成立了不同類型的調解機構和商事調解組織,法院為了提供了場所、辦公設施、經費保障等便利條件。
根據宣傳,這些商事調解組織均為在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但沒有商業利益怎么會有人免費調解糾紛呢?
很多調解組織的宣傳頁中有,“實行市場化收費與公益性免費相結合的機制”,或是“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調解成功的,按照爭議案件訴訟費的20%至25%的收費標準計收調解費,且不低于1000元。”,“非法院委托的調解案件:按案件爭議標的額度、類型進行分檔按比例收費”。
可是,從網友反映、新聞報道中看,確實有些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在從事著催收業務,而且是打著法院的名義。如果管理這些特邀組織,如何防止他們打著法院的名義從事自己的經營活動?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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