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趙曉珊 2026-01-30 10:19:09
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1月30日訊 近日,從事催收工作的王先生(化姓)本想把公司“包裝”成法院的調解中心,把催收人員“包裝”成調解員,沒想到險些被騙走5000元。信號新聞(0532-80889431)在調查中了解到,有人將調解中心的電話線路賬號明碼標價出租給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只需要購買2800元/月的套餐,就能以法院的名義向債務人打電話、發短信。
催收員想“化身”調解員 交了5000元押金險被騙
王先生的公司是做債務催收的,為開展業務,他想要一個“更權威”的電話號碼。“我知道有同行花錢去租法院的調解線路,這樣打電話的時候會顯示‘法院’或者‘調解中心’,債務人看著這樣的號碼,接電話和溝通的效率都會高很多。”王先生說。租用這樣的法院線路已經成為催收行業里的“剛需”,甚至還出現了專門的“中間商”,把一條線路轉了三四手,租給小的催收公司。
2025年10月,王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金鏟鏟(東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鏟鏟公司)的李姓負責人。金鏟鏟公司表示,能提供這樣的調解線路,并且還承諾能給王先生一個法院調解員的身份。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和開通線路開展催收工作的需要,王先生很快就跟金鏟鏟公司簽了合同,并轉給金鏟鏟公司5000元電話線路押金。
簽了合同交了押金,但付款后約定的“月初開通線路”卻遲遲沒有落實。2025年11月初,金鏟鏟公司的李姓負責人突然向王先生提出每條線路每月漲價200元,否則無法開通。
還沒提供服務就變卦漲價,王先生隨即提出終止合作并要求退還押金。此時,對方開始拖延退款,甚至將王先生和朋友的部分聯系方式拉黑。“我后來聯系上這個公司的財務,他說公司收了好多家企業的押金,他因為害怕就辭職了。”王先生向信號新聞表示,直到2026年1月21日,他開始維權后,才收到了5000元退款。
王先生與金鏟鏟簽訂的合同部分內容截圖。(來源:受訪者)
花2800元就能用法院的名義做催收
王先生提供了跟金鏟鏟公司簽訂的《調解系統服務合作協議》。在服務內容上,乙方(金鏟鏟公司)為甲方人員開通相應角色的平臺賬號,為甲方提供調解系統,支持甲方同步案件信息至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或法院特邀調解平臺公眾號進行案件公示。
協議里并沒有明確使用哪條法院的調解線路,在王先生的聊天記錄里,李姓負責人提到了“隆堯人民法院”。信號新聞聯系了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法院不可能授權任何第三方公司對外出租 “法院調解線路”。“(我們法院)只有一個‘隆堯縣云訴商事調解中心’,是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法院工作人員介紹說。
據了解,隆堯縣云訴商事調解中心成立于2024年10月,業務主管單位是隆堯縣司法局,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根據隆堯縣司法局工作人員提供的電話,信號新聞以線路合作的名義,聯系上了調解中心一位孟姓女士。孟女士稱調解中心沒有對外出租線路的業務,“我們的調解員有很嚴格的選拔和審查,不可能花錢租新線路就成為調解員。”
然而,一個小時之后,信號新聞就接到了一通陌生手機號碼的來電。電話里的人自稱是“隆堯調解中心”的,表示之前調解中心跟金鏟鏟公司確實有合作,但因為“金鏟鏟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已經停止合作了。”緊接著,來電人又提到,如果確實有租用號碼的需求,可以直接跟調解中心合作。
按照來電人的說法,所謂的租用線路就是“法院一張網”(全國法院一體化辦案辦公系統)的外線,一條線路對應一個賬號,用賬號登錄平臺系統后可以自行錄入調解員和案件信息,再使用自己的電腦和外呼系統操作。
來電人還發來了一張報價單,顯示有每月2500元的B套餐和每月2800元的C套餐。從示例圖上看,如果選擇B套餐,債務人收到的電話會顯示是“調解中心”來電,收到的短信上也會使用“調解中心”的抬頭,相關案件能夠在調解中心的微信公眾號里查詢到。2800元的C套餐,則有更強的“公信力”,債務人收到的電話和短信會直接顯示“法院”字樣。
這位來電人還透露,即便是債務人收到了信息再打電話聯系法院核實也不要緊,因為接聽那條熱線的也是提前安排好的工作人員,“只要你把案件導入系統了,他就能同步查到。”
來電人還提醒因為調解中心是非企業性質,不能有盈利收入,要使用其他公司的名義簽合同和付款,但可以由調解中心出具授權書。不過具體公司的名稱是什么,來電人也很謹慎,一直沒有透露。
調解中心冒用法院名義進行催收被解除聘任
調解是一種非訴訟的柔性糾紛解決方式,既能緩解矛盾,又能維護社會關系。經過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的調解書還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近年來,各地陸續成立了不同類型的調解機構和調解組織,最高人民法院也設立了“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在平臺上可以查詢到注冊且經過審核的調解機構。信號新聞查詢發現,該平臺可以搜索到“隆堯縣云訴商事調解中心”,頁面上雖然有“法院已認證”,但下方卻沒有任何調解員的信息。
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工作人員表示,平臺上的調解員身份均由法院或法院下屬的正規調解機構統一注冊審核,需具備法律工作者、律師等相關資質,且注冊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屬公益性質。對于“出租法院調解線路”的說法,工作人員稱,法院不會對外出租或售賣調解專用線路,僅對接專屬調解員用于案件調解工作,不涉及外部線路租賃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要成為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必須要通過嚴格的選聘程序并進行公示。信號新聞在采訪中發現,即便是經法院正式聘任的特邀調解組織,一旦違規使用法院名義開展業務,也會被依法解聘。例如,武漢市武昌區墨守民商事調解中心就因為違規進行債務調解催收,造成不少當事人投訴、信訪,被天門市人民法院解除聘任。
調解機構租線路、辦身份牟利 該行為已違法
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認為,如果是虛構與法院合作關系、以租售“法院調解線路”為名騙取企業費用,這種行為構成民事欺詐,若涉案金額達到一定數目,還可能涉嫌詐騙罪。即便真的能夠提供所謂的“法院線路”,這種租售行為本身就屬于違法。“設立調解中心初衷是為了中立公正化解糾紛,租售行為本身就違背了這一核心制度價值,也違反調解制度相關規定。而用于調解的通訊線路、賬號是保障訴前調解合法開展的司法輔助資源,具有公共性和專屬屬性,絕非可市場化交易的商品,更不用說是通過租用線路就能獲得調解員的身份。”
劉律師表示,若調解機構背離中立公益化解糾紛的設立初衷,以盈利為目的轉租調解線路、代辦調解員身份,同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及相關監管規范,有關部門可對其作出撤銷備案等處罰,法院也可解除與其的特邀合作關系。“這種層層轉租、虛構資質的模式,會讓被調解人混淆商業催收與司法調解的界限,嚴重消解司法公信力,擾亂金融糾紛化解的正常秩序。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強化后續監管,從源頭遏制此類行業亂象。”
發稿前,信號新聞將這一情況反映給了隆堯縣司法局,工作人員表示記錄后將轉到相關科室調查落實。(徐基峰 耿潤)
[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